招商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06-27

一、鼓励浙商(平商)回归类:

1. 《关于进一步明确总部项目认定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平政办〔2017〕122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支持平商创业创新促进平阳发展配套扶持政策的通知》(平政办〔2016〕210号)

政策扶持

(一)按3个完整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和2%的额度给予奖励

(二)1.总部注册起5年内每个完整会计年度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 《关于印发平阳县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专题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7〕175号)

可按县级财政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引入创业投资等渠道筹措资金。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6209号)

简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还结算手续。2016年4月5日以后缴纳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建设单位,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非粘土烧结多孔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70%退还。   

二、项目用地建设类:

1.《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2016〕74号)

减轻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实施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2. 《关于印发平阳县关于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7〕238号)

创新供地方式。我县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工业用地,鼓励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地。

3.《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海)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7〕189号)

(一)工业项目容积率上限可放宽至3.0,建筑密度上限放宽至55%。 

(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其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比例放宽至30%(非生产性建筑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可适当放宽至10%)

(三)建筑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

(四)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五)建筑退界。地上建筑物可不按《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平政办〔2014〕149号)要求控制建设用地(海)退界距离。 

进一步鼓励建设研发中心。企业用地面积在15亩以上的,可配建研发中心,企业用地功能保持工业性质不变。工业企业研发中心作为生产性用房,其建筑面积占企业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45%。

4. 《关于印发平阳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8〕11号)

企业亩产税费最高可给予减免30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三、工业建设类:

1. 《关于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培育“百亿”工业企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7〕234号)

扶持政策:

(一)降低用地成本。

1.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参照温州市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32万元/亩执行,并免交履约保证金。工业企业用地税费最高按每亩20万元给予奖励。投资强度和单位用地税费二项奖励可累计享受,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亩。

2.项目正式开工奖励15万元/亩、项目竣工奖励5万元/亩、验收投产奖励7万元/亩。

(二)加大财税扶持。

安排扶持资金给经信部门专项用于百亿培育企业扶持与发展专项用于百亿培育企业人才引进奖励。培育企业新建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A类的培育企业,给予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减免。对设备投入部分按高于原有政策标准1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

(三)打造现代产业集群。

专项用于百亿培育企业并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培育对象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按照项目研发投入数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加大引智力度。

培育企业可以选择自建或者以优惠价格租赁使用政府人才公寓。。

(六)强化金融扶持。

1.培育企业上市成功,最高奖励2000万元。3.设立产业专项基金。

2.《中共平阳县委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5〕12号)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最高每个达标年度按销售收入增加部分的4%额度对新组建企业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技术改造项目,最高10%奖励。

加大节能降耗项目的支持力度。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

3.《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平政办〔2017〕204号

鼓励企业股改、挂牌、上市。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拟上市(拟挂牌)企业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后2年按50%予以奖励。

4.《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企业争先创优评选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17〕244号)

功勋企业10名各奖励30万元,明星企业20名各奖励20万元;工业成长型企业20名各奖励5万元;创业新星10名各奖励5万元。

四、产业平台类

1.《关于印发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平阳滨海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6〕195号)

降低土地取得成本。每亩优惠3万元。

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2.印发《关于加快平阳宠物小镇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平委发2016〕76号)

降低土地取得成本。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缩短出让年限等创新方式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加大创建奖励力度。宠物小镇所需新增建设用地给予其上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专项指标50%的奖励。

3.《关于印发平阳县打造南麂基金岛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平政办〔2018〕9号)

新注册或变更注册到南麂岛的投资基金类企业,按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90%奖励。

五、建筑企业类

1.《关于鼓励平阳县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试行)》(平政发201763号)

其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给予80%的奖励。

六、商贸服务类

1.《关于印发平阳县促进商务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平政办2016209号)

培育外贸龙头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鼓励参加国际性展会。给予50%的补助。

支持应对贸易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给予不高于70%的补助。

鼓励发展服务外包。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鼓励企业扩大进口。最高奖励30万元。

鼓励吸引外资。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鼓励境外投资。每个境外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人才科技类

1.《平阳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平委办〔2016〕116号)

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对于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迁入年度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对县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2.《关于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平委发〔2015〕12号)

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力度。对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5-50万元奖励。 

加大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力度。最高奖励100万。

3.《关于印发平阳县打造工业强县配套优惠政策的通知》(平政办〔2015〕73号)、《关于科技创新助推工业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最高奖励15万。

八、教育文化事业类:

1.《关于打造平阳县文化百亿产业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7〕65号)

最高奖励500万。

2.《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浙教基〔2011〕166号)

落实对海外回归平商子女和优质高效企业高管子女入学保障措施。海外回归平商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享受与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同等待遇。在义务教育阶段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省统一规定的免费政策。

九、现代农业类:

1.《关于印发2017年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平农发2016〕177号)

最高奖励200万。

注:以上为相关政策文件节选,具体以实行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