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安置房统规自建导则(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3〕7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安置房统规自建
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安置房统规自建导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
平阳县安置房统规自建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平委发〔2011〕136号)、《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和《平阳县城中村改造统规自建管理办法(试行)》(平委办〔2013〕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我县“1+X+Y”集聚区范围内,统规自建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行为,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统规自建是指在“1+X+Y”规划区范围内,由政府统一编制规划,项目业主自行建设(拆迁、征地、农房改造集聚等)安置房的行为。
本导则所称“1”,是指中心镇,在中心镇建设若干个上规模、高聚集的大社区(以下简称“1集聚区”);所称“X”,是指在中心镇之外,建设“X”个中心村社区(以下简称“X集聚区”);所称“Y”,是指在“X”社区内,建设“Y”个居民点(以下简称“Y集聚点”)。
第三条 安置房统规自建遵循“安全、适用、经济、节地”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土地级差与综合整治为抓手,化土地资源为资金来源,尊重农民意愿,加强政策引导,按照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先拆后建、依法报批、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基本要求实施。
第四条 县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和城镇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城镇总体规划和合理的劳作半径为依据,兼顾基础设施配置的经济合理性,因地制宜地确定“1+X+Y”集聚区(点)和集聚规模,组织编制完成“1+X+Y”布局规划,全面形成农房改造集聚建设“1+X+Y”规划体系,实现对不同集聚需求农民的全覆盖。
Y集聚点选址要注重土地级差的吸引力和实施的可行性,主要考虑交通条件便利、有较好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条件良好、生态环境优良、具有一定人口承载能力、具有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的区域;要兼顾民风习俗,面向未来,适应发展,不能或尽量少占农用地,且注意规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复垦区、地质灾害区、已确定的拆旧区等不可建设区域。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1+X+Y”布局规划,尊重农(居)民意愿,逐步组织编制完成集聚区(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规划。
Y集聚点建设规划编制要按照农村新社区的要求,在现有村庄的基础上,以局部改造、扩建为主,做到小高层多层(含低层,下同)相结合,并充分体现自然山水、田园风光、生态文明、历史传承和建筑形态等特色。
Y集聚点建设规划应达到现代化居住小区的要求,内容还应包括各项设施配套、户型、立面效果图和建筑施工图等。
第七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章 建设引导
第八条 统规自建安置房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推广多户联建,控制落地房,鼓励建设小高层住宅。
第九条 统规自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根据《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统一按照“合法面积、三倍落地、级差调节、减档受益、违章不计”的安置原则确定。
第十条 统规自建安置房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法定标准。参与建房农(居)民存量建设用地复垦的总面积应大于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参与统规自建:
(一)拥有合法农村住房,自愿退出全部农村宅基地;
(二)经镇(乡)人民政府确认的拆迁、征地、城中村改造等安置户;
(三)其它符合建房条件的。
第十二条 统规自建安置房项目业主可以是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建房户个人。
第十三条 在总技术指标不变,并统一平衡的前提下,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小高层与多层所属地块划分意见后,县住建局应综合考虑并总量平衡后,按总平面图明确各分地块技术指标。
第十四条 统规自建安置房要尊重农(居)民意愿,结合建房户的数量,既可一次性建设完成,又可结合集聚点规划选择独立且完整的地块分期建设,还可以幢为单位单独建设。
第十五条 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由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 统规自建安置房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要区分“1”集聚区、“X”集聚区和“Y”集聚点,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建设项目业主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房户名单、户数及人数、原宅基地规模及处置(复垦、整理)方案;安置房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用地指标来源、建设资金来源;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等。
第十七条 项目服务与要件监管执行《平阳县村房两改建设项目服务与要件监管暂行办法》(平政办〔2013〕66号)。
第四章 基本流程
第十八条 统规自建安置房按下列基本流程建设:
(一)规划编制。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规划。
(二)宣传发动。镇(乡)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农(居)民的参与积极性。
(三)农(居)民申请。
(四)确定参与对象。根据农(居)民申请,选择符合条件的农(居)民参与。
(五)确定项目业主。根据参与对象的意愿和建设方式确定建设项目业主。
(六)编制实施方案。镇(乡)人民政府指导建设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七)要件监管。
(八)项目报批。镇(乡)人民政府代办审批手续。
(九)安置房建设。建设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
(十)竣工验收。建设项目业主组织安置房竣工验收。
(十一)土地与房产登记。镇(乡)人民政府代办土地与房产登记手续。
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业主建设的,凭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有关协议及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土地、产权手续时,直接分割到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导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