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平政办〔2016〕202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
工程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管理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8日
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标后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政令第8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县各类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标后工程管理”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招标后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增项(增加施工合同清单外的内容)和甩项(甩掉清单内的部分施工内容)的管理;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延迟开工或停工引起的索赔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审核,联席会议成员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及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标后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工程标后事项实施前,建设单位提出并报标后审核。必要时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实施论证会,或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经相关单位讨论一致后进入标后程序。
第六条 设计单位要深入现场仔细调查研究,切实保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质量,对工程标后事项出具的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施工的,其后果和责任自负。
第八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职责做好工程造价、进度和质量三大控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标后的管理工作,未经业主许可不得擅自下达工程变更指令。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工程变更:
(一)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文件存在错漏,原设计与自然条件不符,原设计与使用功能不匹配或存在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二)由于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方案调整;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技术要求;
(三)设计图纸深度不到位,造成变更的;
(四)建设单位因工程使用合理需要,功能、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五)局部变更原设计,可降低投资和节约土地的;能够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省工程维护、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一般工程变更三大类:
(一)一般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造价超合同价5%以下的;
(二)较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造价超合同价5%(含)以上、10%以下的;
(三)重大工程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或(累计)变更造价超合同价10%(含)以上的。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程序原则上按“先报批,后实施”,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原则上不予受理变更报批:
(一)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自行履行确认手续;
(二)较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对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审查通过后准予变更;
(三)重大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提供专家认证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对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审查通过后准予变更;
(四)单位合同工程变更累计超过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联合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县政府,同意后准予变更。
第十二条 较大工程变更或重大工程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二)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变更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及存在问题、变更主要理由、调查核实情况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性论证、变更后的内容和资金情况等);
(三)原批复文件(初设文件);
(四)工程变更签证联系单;
(五)工程变更预算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六)工程变更附原设计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院图纸及说明或现场实测等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如会议纪要、专家论证等资料)。
第十三条 不得利用设计变更任意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扩大建设规模、增减建设内容。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变更项目价款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产生的咨询费用纳入该项目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如遇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事件发生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补办相关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合同约定或投标承诺的主要设备、材料品牌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变更:
(一)因生产厂家已停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采购的;
(二)按清单报价要求,单价是暂定的;
(三)受客观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的;
(四)建设规范发生变化引起变更的;
(五)重大设计变更造成的设备、材料品牌改变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变更必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对同档次同价位的品牌变更,施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对品牌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审查通过后准予变更;
(二)对不同档次不同价位的品牌变更或新增品牌,建设单位必须先履行询价或报价程序,将结果和其他材料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查。
第十八条 询价(报价)小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特殊情况可邀请专家参加,该小组须有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十九条 品牌更换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理由、推荐品牌);
(二)施工、设计、监理认可的品牌变更联系单;
(三)中介咨询机构出具的同档次同价位的推荐品牌意见书,或询价(报价)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程增项和甩项
第二十条 因设计不到位造成合同外新增加项目,按以下方式履行程序:
(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
(二)金额在5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小额招标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的除外;
(三)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原则上公开招标。特殊情况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初审通过后,联合项目主管单位上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新增。
第二十一条 新增项目必须签定补充协议。计价方式按原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若原施工合同没约定的,按签定补充协议时段的造价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要求部分单项工程甩项的,需经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核。
(一)(甩项分项项目标底造价累计金额—甩项分项项目投标清单报价累计金额)/甩项分项项目标底造价累计金额≤(中标下浮率+3%<含>)的,在工程决算中按投标清单报价扣回;
(二)(甩项分项项目标底造价累计金额—甩项分项项目投标清单报价累计金额)/甩项分项项目标底造价累计金额>(中标下浮率+3%)的,在工程决算中按标底造价乘以中标下浮率扣回;
(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四章 工程索赔
第二十三条 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窝工及延迟开工造成的费用和工期索赔,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索赔事件必需得到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确认,索赔量需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可;
(二)索赔事件的发生必需符合《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索赔指导意见》(平标后〔2014〕1号)文件精神。
第二十四条 工期索赔依据和费用索赔标准按《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索赔指导意见》(平标后〔2014〕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对工程索赔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由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未开工项目施工合同终止,费用赔付标准参照《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索赔指导意见》(平标后〔2014〕1号)执行;在建项目施工合同终止按原施工合同约定处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或合同价,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监管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报批手续、擅自实施工程变更、与中标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县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中介造价咨询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编制的标底清单有缺项、漏项、多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情节轻微的,由中介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视为不良行为,由中介管理部门通报资质管理部门,列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中介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义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转发分包工程的,除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责任。非本地承包人、中介服务人被追究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处罚情况通报其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中介服务人及其业务承包人员向政府工程发包人、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主体工作人员行贿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的,应限制其承接重大政府工程施工和中介服务业务,或限制其承接业务的年限,直至将其清出本县政府工程建设市场。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够或没到现场勘察造成设计不符实际,引起工程设计重大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建设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索赔相应的费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不良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扣减诚信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原已发布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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