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5〕171号)

发布时间:2015-09-15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申请强制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工作,保障公共利益实现,有效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提高征地实施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已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并经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地上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拒不交出土地,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适用本意见。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处理,不适用本意见。

二、职责分工

属地镇(乡)政府:负责委托评估公司对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评估,并制定具体补偿方案,交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以县国土资源局名义送达被征收人;负责具体补偿方案答复期内的协调工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责令交出土地的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材料;做好相关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包括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强制执行方案等。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属地镇(乡)政府共同做好具体补偿方案答复期内的协调工作;组织听证;对属地镇(乡)政府提交的责令交出土地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出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送达被征收人;发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出具《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指导属地镇(乡)政府制作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具体补偿方案,对属地镇(乡)政府报送的具体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备案等。

三、具体程序

(一)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属地镇(乡)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签约期限,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属地镇(乡)政府制定具体补偿方案,交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以县国土资源局名义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具体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情况;

3.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计算依据;

4.安置房屋坐落、面积、价格及结算补差等;

5.土地权属情况;

6.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7.补助及奖励费用;

8.签约期限;

9.其他事项。

(二)具体补偿方案协调。在具体补偿方案答复期限内,属地镇(乡)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答复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视为拒绝接受补偿。属地镇(乡)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款汇入被征收人的账户(相关专户)或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三)提交责令交出土地申请。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属地镇(乡)政府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责令交出土地申请书》;

2.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补偿方案;

3.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土地的权属证明和文件;

4.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评估报告和具体补偿方案,且方案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提存;

5.协调情况和处理意见;

6.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审查属地镇(乡)政府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在七日内送达被征收人。

(五)发放催告书。被征收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救济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制作催告书并送达被征收人,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

(六)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地镇(乡)政府应按照《平阳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又拒不交出土地的,经催告后仍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由属地镇(乡)政府负责制定具体的强制执行方案,并负责实施。

四、其它

(一)此前我县下发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执行中,法律、法规等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工作流程图

2.主要法律文书样式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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