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4〕122号)

发布时间:2014-10-13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

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平阳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推进工业强县建设,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深入贯彻《中共平阳县委 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三大战役” 加快推进“无违建县”创建的通知》〔平委发(2014)39号〕精神,规范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和在合法工业用地上扩建厂房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是指工业企业通过公开出让、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符合土地确权登记条件的用地范围内,未经住建、消防等部门审批擅自搭建的工业厂房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擅自投入使用的工业厂房。

第三条  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在符合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或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前提下,且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工业厂房,可以由厂区业主申请补办房屋登记手续。

第四条  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补办程序。

1.基础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审批文件)、房屋产权证、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现状总平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五份并装订成册。

2.企业向属地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乡)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平阳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信局),由“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会审,由相关部门出具整改意见书。

3.企业整改完成后,经住建部门现场勘查,若企业全部完成整改措施,在现状总平图上签署“同意该总平图”的意见;由消防部门现场核实后,在现状总平图上签署“经消防部门检查(审查),该总平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意见。

4.企业凭验收意见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测绘成果、宗地图等相关资料,向住建部门补办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工业企业,可暂缓拆除:

1.1990年4月1日后,各镇(乡)人民政府总体规划批准并公布前,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工业厂房,无法补办相关手续的,暂缓拆除。

2.因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搭建的违章厂房,企业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审批文件)、房屋产权证、违建厂房现状图等相关资料给所在地镇(乡),经审查同意并书面上报暂缓拆除承诺书后,报平阳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信局)备案,暂缓拆除期限为一年,可申请延期一年,期满后未能补办合法手续的无条件拆除。

3.地方政府已经为企业提供新增建设用地,但新建厂房未竣工,而旧厂房有违章建筑需拆除,为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顺利发展,允许这类企业暂缓拆除。企业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审批文件)、房屋产权证、违建厂房现状图等相关资料给所在地镇(乡),经镇(乡)审查同意并书面上报暂缓拆除承诺书后,报平阳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信局)备案,暂缓期限至新厂房竣工验收通过后无条件拆除。

第六条  工业企业违建厂房经平阳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会认定后,免除违章处罚,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工业企业建设用地范围内还存在部分违法用地的,必须取得县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手续后按以上程序执行。

第八条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与现行规划功能不一致,且近五年内未被列入规划实施改造计划的,必须与属地镇(乡)政府签订规划功能不一致、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协议书后按以上程序执行。

第九条  为进一步推进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成立平阳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府办、县经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公安消防局、“三改一拆”办公室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合法土地违法建筑摸查、上报和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止。

 

附件:平阳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基本情况申请表

 

 

 

 

 

 

 

 

 

 

 

 

 

 

 

附件

平阳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基本情况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总占地面积(亩)


企业现有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


企业上年产值(万元)


企业上年税收(万元)


违章建筑面积

(平方米)


改造后厂区

容机率


改造后厂区建筑密度


违章建筑高度(米)


改造后非生产性

用房建筑面积


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占

总面积比例


 

所在镇(乡)初审意见: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县国土资源局意见


县住建局意见


县公安消防局意见


 

平阳县工业企业违章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







随表请附以下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现状总平图、施工图纸、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测绘成果等相关材料五份并装订成册。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