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12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
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
政策处理若干规定
为统一和规范全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新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
二、电网建设工程的输电线路走廊不征地。输电线路通道内的房屋,如满足相互间安全距离的,不拆迁房屋。线路跨越房屋的,在架线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在放线施工中对造成房屋瓦片损坏的,按实际给予补偿。
三、输电线路的杆、塔建设期间影响土地使用的,予以补偿。
(一)水泥杆、拉线300元/基,钢管杆600元/基。
(二)铁塔补偿面积按铁塔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计算,补偿金额参照《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08〕215号)征地补偿金额执行。
(三)其他:1.铁塔开挖用地,山区3500元/亩,水田8000元/亩;2.临时借用地(堆土、堆放塔材、施工器具),山区2500元/亩,水田6000元/亩。
以上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均不包含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
青苗根据“有苗补偿、无苗无偿、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按实际损失补偿。凡属补偿的,一律先登记,待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损失面积、品种、产量、数量予以核定,由建设业主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一)农作物、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二)其他树木及花卉参照《温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植物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予以补偿。
五、其他补偿
(一)采石矿及其他爆炸危险设施的关停(搬迁)补偿。在高压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尚在开采许可证期限时间内的石矿,应予以关停(搬迁),经评估价值后予以补偿。其他爆炸危险设施可参照执行。
(二)三线迁移补偿。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架空线(地埋管线)和设施的迁移,按产权单位评估的成本价给予补偿。若提高线路(埋管)和设施迁移建设标准,其增加部分费用由其产权单位自行负担。
(三)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坟墓、养殖鱼塘、水渠、机耕路等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六、输电线路建设穿越林区需砍伐林木形成架线通道的,输电塔基建设需占用林地的,须事先征得林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线路建设业主付给林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林木补偿费)。
七、输电线路新建、扩建的规划、计划需按程序审批。电力部门应将规划、计划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与住建部门共同划定保护区域。住建、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输电线路通道及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定点、植树造林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事先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输电线路沿线各镇(乡)政府应全力支持工程建设,落实专人负责协调所辖区域内的政策处理工作。公安、住建、工商、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协同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附件:1.农作物、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
2.林木补偿标准表
3.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1
农作物、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项 目 | 规格 标准 | 单 价 | 备 注 | ||
蔬菜 | 成熟期 | 生长期 | 叶期 | ||
葱蒜类 | 2400-3600 元/亩 | 80% | 50% | 如有地膜增加1200元/亩,大棚增加1倍。甘蔗不超过5000株/亩。 | |
瓜果类 | 2400-3600 元/亩 | 80% | 50% | ||
毛竽 | 2400-3600 元/亩 | 80% | 50% | ||
大白菜等 | 1200-1400 元/亩 | 80% | 50% | ||
甘蔗 | 1.5元/株 | 80% | 50% | ||
豆类 | 1000-1500 元/亩 | ||||
水稻 | 1200元/亩 | 700 | |||
柑橘、桃李、梨、枇杷等果树 | 管理优等 | 管理中等 | 管理一般 | 每亩不超过45株,幼龄期管理费1000元/年亩计算。 | |
幼龄期 | 60-150 元/株 | 50-120 元/株 | 30-70 元/株 | ||
始果期 | 150 | 120 | 70 | ||
盛果期 | 350 | 300 | 180 | ||
衰老期 | 140 | 120 | 90 | ||
杨梅 | 管理优等 | 管理中等 | 管理一般 | 每亩不超过30株,幼龄期管理费1000元/年亩计算。 | |
幼龄期 | 70-220 | 60-160 | 40-100 | ||
始果期 | 220 | 160 | 100 | ||
盛果期 | 520 | 380 | 260 | ||
衰老期 | 200 | 160 | 120 | ||
茶叶 | 幼龄期 | 4000-6000元/亩 | 每亩不超过4000株 | ||
盛产期 | 7000元/亩 | ||||
黄栀子 | 幼龄期 | 1000-3000元/亩 | 每亩不超过400株 | ||
盛产期 | 3000-5000元/亩 |
附件2
林木补偿标准
项 目 | 规格标准 | 单 价 | 备 注 |
杉树 樟树 榕树 | 胸径<5 cm | 7元/株 | |
5 cm≤胸径<8 cm | 15元/株 | 以地面以上1.3米处胸径为准 | |
8 cm≤胸径<15 cm | 30元/株 | ||
胸径≥15 cm | 60元/株 | ||
松树 枫树 杂树 | 胸径<10cm | 4元/株 | |
10cm≤胸径<15cm | 15元/株 | ||
胸径≥15cm | 30元/株 | ||
毛竹 | 30元/100斤 | ||
水竹 | 20元/100斤 | ||
马蹄笋竹 | 新栽植 | 300元/亩 | 每亩丛数以40丛为准 |
盛产期 | 2000—2500元/亩 |
附件3
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 目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水泥地 | 元/平方米 | 60 | |
石埂 | 元/立方米 | 60 | |
三面光渠道 | 元/米 | 100 | 内径宽度以1米为标准,按规格不同,每10公分增减3元。 |
U型槽 | 元/米 | 50 | 内径宽度以0.6米为标准,按规格不同,每10公分增减3元。 |
农用低压电杆 | 元/根 | 300 | |
粪坑 | 元/个 | 100 | |
机耕路 | 元/米 | 80 | 宽2.5米以上 |
水井 | 元/立方米 | 100 | 机埠按实际投入成本折算 |
坟墓 | 坟墓迁移每穴补偿3000元,包括安置和迁移费(迁移费每穴补1000元)在内。 |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