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128号)

发布时间:2014-10-28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

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平阳县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

政策处理若干规定

 

为统一和规范全县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新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工程。

二、电网建设工程的输电线路走廊不征地。输电线路通道内的房屋,如满足相互间安全距离的,不拆迁房屋。线路跨越房屋的,在架线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在放线施工中对造成房屋瓦片损坏的,按实际给予补偿。

三、输电线路的杆、塔建设期间影响土地使用的,予以补偿。

(一)水泥杆、拉线300元/基,钢管杆600元/基。

(二)铁塔补偿面积按铁塔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计算,补偿金额参照《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08〕215号)征地补偿金额执行。

(三)其他:1.铁塔开挖用地,山区3500元/亩,水田8000元/亩;2.临时借用地(堆土、堆放塔材、施工器具),山区2500元/亩,水田6000元/亩。

以上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均不包含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

青苗根据“有苗补偿、无苗无偿、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按实际损失补偿。凡属补偿的,一律先登记,待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损失面积、品种、产量、数量予以核定,由建设业主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一)农作物、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林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二)其他树木及花卉参照《温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植物材料市场信息价格》予以补偿。

五、其他补偿

(一)采石矿及其他爆炸危险设施的关停(搬迁)补偿。在高压架空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尚在开采许可证期限时间内的石矿,应予以关停(搬迁),经评估价值后予以补偿。其他爆炸危险设施可参照执行。

(二)三线迁移补偿。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架空线(地埋管线)和设施的迁移,按产权单位评估的成本价给予补偿。若提高线路(埋管)和设施迁移建设标准,其增加部分费用由其产权单位自行负担。

(三)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坟墓、养殖鱼塘、水渠、机耕路等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六、输电线路建设穿越林区需砍伐林木形成架线通道的,输电塔基建设需占用林地的,须事先征得林业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由线路建设业主付给林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林木补偿费)。

七、输电线路新建、扩建的规划、计划需按程序审批。电力部门应将规划、计划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与住建部门共同划定保护区域。住建、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输电线路通道及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定点、植树造林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事先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输电线路沿线各镇(乡)政府应全力支持工程建设,落实专人负责协调所辖区域内的政策处理工作。公安、住建、工商、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协同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附件:1.农作物、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

2.林木补偿标准表

3.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1

 

农作物、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项 目

规格

标准

单       价

备 注

蔬菜


成熟期

生长期

叶期


葱蒜类


2400-3600

元/亩

80%

50%

如有地膜增加1200元/亩,大棚增加1倍。甘蔗不超过5000株/亩。

瓜果类


2400-3600

元/亩

80%

50%

毛竽


2400-3600

元/亩

80%

50%

大白菜等


1200-1400

元/亩

80%

50%

甘蔗


1.5元/株

80%

50%

豆类


1000-1500

元/亩




水稻


1200元/亩

700



柑橘、桃李、梨、枇杷等果树


管理优等

管理中等

管理一般

每亩不超过45株,幼龄期管理费1000元/年亩计算。

幼龄期

60-150

元/株

50-120

元/株

30-70

元/株

始果期

150

120

70

盛果期

350

300

180

衰老期

140

120

90

杨梅


管理优等

管理中等

管理一般

每亩不超过30株,幼龄期管理费1000元/年亩计算。

幼龄期

70-220

60-160

40-100

始果期

220

160

100

盛果期

520

380

260

衰老期

200

160

120

茶叶

幼龄期

4000-6000元/亩

每亩不超过4000株

盛产期

7000元/亩

黄栀子

幼龄期

1000-3000元/亩

每亩不超过400株

盛产期

3000-5000元/亩

附件2

 

林木补偿标准

 

项  目

规格标准

单  价

备  注

杉树

樟树

榕树

胸径<5 cm

7元/株


5 cm≤胸径<8 cm

15元/株

以地面以上1.3米处胸径为准

8 cm≤胸径<15 cm

30元/株

胸径≥15 cm

60元/株

松树

枫树

杂树

胸径<10cm

4元/株

10cm≤胸径<15cm

15元/株

胸径≥15cm

30元/株

毛竹


30元/100斤


水竹


20元/100斤


马蹄笋竹

新栽植

300元/亩

每亩丛数以40丛为准

盛产期

2000—2500元/亩

 

 

 

 

 

 

 

附件3

 

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  目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水泥地

元/平方米

60


石埂

元/立方米

60


三面光渠道

元/米

100

内径宽度以1米为标准,按规格不同,每10公分增减3元。

U型槽

元/米

50

内径宽度以0.6米为标准,按规格不同,每10公分增减3元。

农用低压电杆

元/根

300


粪坑

元/个

100


机耕路

元/米

80

宽2.5米以上

水井

元/立方米

100

机埠按实际投入成本折算

坟墓

坟墓迁移每穴补偿3000元,包括安置和迁移费(迁移费每穴补1000元)在内。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