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和租赁转出让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08〕1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和租赁转出让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地产市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的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通知》(浙土〔200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国土资〔2004〕6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地产市场和工业用地地价变化的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15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平政发〔2003〕178号和平政发〔2004〕205号文件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和租赁转出让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调整标准
(一)平政发〔2003〕178号文件第二条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时补交的出让金标准均调整为40%,并相应调整地价计算公式如下:
1、商业用地
土地出让金=政府公布的最新基准地价×40%×进深、楼层修正系数×使用年期修正×容积率修正×使用土地面积
(注:商业店面采用商业路线价进行测算)
2、住宅用地
土地出让金=政府公布的最新基准地价×40%×使用年期修正×容积率修正×使用土地面积
3、工业用地
土地出让金=政府公布的最新基准地价×40%×使用年期修正×使用土地面积
(二)增加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内容:国有企业改制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收取。
(三)从2008年2月1日起至新基准地价公布之前,商业和住宅用地地价标准按现行基准地价上浮20%、工业用地上浮50%执行。
二、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和租赁转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调整标准
平政发〔2004〕205号文件第一条中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和租赁转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调整标准见如下表格: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和租赁转出让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单位:万元/亩
乡 镇 | 地块类别 | 调整前金额 | 调整后金额 | 备 注 |
昆阳镇 鳌江镇 | 一级 | 8 | 48 | |
二级 | 6 | 36 | ||
三级 | 5 | 30 | ||
四级(含四级以外) | 4 | 24 | ||
水头镇 | 一级 | 7 | 42 | |
二级 | 5.5 | 33 | ||
三级(含三级以外) | 4.5 | 27 | ||
萧江镇 郑楼镇 | 一级 | 6 | 36 | 宋桥镇和县第一农场 套用本级地价标准 |
二级 | 5 | 30 | ||
三级(含三级以外) | 4 | 24 | ||
麻步镇 腾蛟镇 钱仓镇 | 一级 | 5 | 30 | |
二级 | 4 | 24 | ||
三级(含三级以外) | 3 | 18 | ||
榆垟镇 南雁镇 | 一级 | 4 | 24 | |
二级 | 3 | 18 | ||
三级(含三级以外) | 2 | 12 | ||
其他乡镇 | 未确定基准地价的乡镇就近套用有基准地价乡镇的最低级别 |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