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缙云至苍南公路平阳至苍南段鳌江口跨江大桥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16】12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缙云至苍南公路平阳至苍南段
鳌江口跨江大桥工程范围内国有
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为确保缙云至苍南公路平阳至苍南段鳌江口跨江大桥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有关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缙云至苍南公路平阳至苍南段鳌江口跨江大桥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对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缙云至苍南公路平阳至苍南段鳌江口跨江大桥工程建设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缙云至苍南公路平阳至苍南段鳌江口跨江大桥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平政办〔2016〕81号)。
六、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
七、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应积极配合,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缙云至苍南公路平阳至苍南段鳌江口跨江大桥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
附件
缙云至苍南公路平阳至苍南段鳌江口跨江大桥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缙云至苍南公路平阳至苍南段鳌江口跨江大桥工程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我县相关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如下:
一、征收实施单位
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鳌江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缙云至苍南公路平阳至苍南段鳌江口跨江大桥建设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以及码头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二)土地置换。原工业用房认定的合法用地面积经被征收人在规划选址的工业园区内按确权用地面积1:1置换。
(三)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及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工业用房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合法土地使用权凭证记载为准。
(六)征收范围内新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四、工业用房等非住宅建筑物和码头等构筑物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建筑物和码头等构筑物,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给予异地安置工业用地,按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由被征收人自行报批建设厂房或码头。被征收工业用地和码头原建筑面积部分的新建厂房的规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被征收工业用地和码头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征收没有报批手续工业厂房所使用的土地按现行征地政策补偿。厂区以外其他用地,包括绿化用地,一律按现行征地政策补偿征收。
(二)被征收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建筑物和码头等构筑物,应安置占地面积与实际安置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找补差价。被征收工业用地和码头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与安置工业用地和码头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存在价差的,应当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找补差价。
(三)安置用地依法需要以公开招拍挂形式供地的,按照公开招拍挂程序执行。
五、工业用房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现行工业用地价,结合生产设备、建筑物区位、建筑结构和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
(一)征收工业厂房(经规划选址及审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二)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经专业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可移动设备的搬迁拆装费按专业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房屋评估机构实施。
(二)房屋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根据房屋的结构类别和重置成新率,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构筑物、停产停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三)评估机构要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或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四)被征收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征收实施单位或评估机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等所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人员做好被征收房屋的现场查勘。
八、房屋(包括码头等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同时,被征收人所有权属证件、文书须全部上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相关部门注销。
(二)被征收房屋设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前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房屋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
九、本安置方案未涉及事项均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附件:1.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补偿标准
2.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3.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4.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水域养殖损失补偿标准
项目 | 规格标准 | 单价 | 备 注 |
蔬菜 | 按蔬菜种类划分 | 1200元/亩 | |
豆类 | 按豆种类划分 | 1000-1500元/亩 | 以实种面积为准 |
水稻 | 1000元/亩 | ||
杉树 樟树 | 胸径<5cm | 7元/株 | |
5cm≤胸径<8cm | 25元/株 | 以地面以上1.3米处胸径为准 | |
8cm≤胸径<15cm | 45元/株 | ||
胸径≥15cm | 100元/株 | ||
松树 枫树 杂树 | 胸径<10cm | 10元/株 | |
10cm≤胸径<15cm | 30元/株 | ||
胸径≥15cm | 60元/株 | ||
柑桔 桃梨 枇杷等果树 | 幼龄期 | 15元/株 | 每亩不超过45株 |
始果期 | 50元/株 | ||
盛果期 | 80元/株 | ||
衰退期 | 50元/株 | ||
杨梅 | 幼龄期 | 50元/株 | 每亩不超过30株 |
始果期 | 120元/株 | ||
盛果期 | 240元/株 | ||
衰退期 | 120元/株 | ||
毛竹 | 30元/100斤 | ||
水竹、绿竹 | 20元/100斤 | ||
马蹄笋竹 | 新栽植 | 300元/亩 | 每亩丛数 以40丛为准 |
盛产期 | 2000—2500元/亩 |
注:水域养殖损失,按照当前市场价予以补偿。
附件2
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 钢混高层 | 钢混小高层 | 钢混多层 | 砖混 | 砖木 |
价格 | 2080 | 1560 | 980 | 700 | 600 |
说明:成新折旧按照已使用每年1%扣除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50%。
附件3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三面光渠道(砼混凝土结构) | 100-150元/m |
暗渠(水泥、石板结构) | 60-80元/m |
阴井(水泥砖、水泥盖) | 100-300元/个 |
机埠(块石、条石及砼混凝结构) | 40元/m2 |
石阶河埠(块石、石板水泥沟缝) | 30元/m2 |
露天粪坑(石板混合土、水泥砖等结构) | 500元/个 |
简易厕所 | 300-500元/座 |
砼路面5公分(水泥沙石子结构) | 25元/m2 |
砼路面10公分(水泥沙石子结构) | 40元/m2 |
砼路面15公分(水泥沙石子结构) | 60元/m2 |
沙石路(沙石结构) | 25元/m2 |
石板路(乱石、块石、石板结构) | 30元/m2 |
石头路 | 25元/m2 |
简易棚(竹+石棉瓦结构) | 40-60元/m2 |
简易棚(砖+瓦结构) | 120-150元/m2 |
简易棚(砖+铁皮结构) | 120-150元/m2 |
临时管理房(砖+石棉瓦结构) | 100-150元/m2 |
五孔板 | 60元/粒 |
水池(砼混凝土结构) | 100元/m3 |
淹塘 | 100元/m3 |
围墙(砖+石结构) | 50-90元/m2 |
猪、鸭、鸡、牛栏等按地面面积(包括灰坦、围圈等) | 30元/m2 |
石棉瓦 | 10元/粒 |
水井(直径在25厘米以上) | 300元/m2 |
水井(直径在25厘米以下) | 200元/m2 |
化粪池(一立方米以上) | 300元/m2 |
铁门 | 1000元/对 |
垃圾房(砖+水泥坦) | 500元/个 |
门台 (按面积大小) | 200-1000元/座 |
钢管大棚(有膜) | 4.5—5.3元/m2 |
竹架大棚(有膜) | 1.3—2.2元/m2 |
小型水泵 | 150元/个 |
不绣钢水塔 | 600元/个 |
注:特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有政策规定的按政策执行,未规定的按林业及物价中介机构等部门评估价格为准。
附件4
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 质 量 标 准 | 补偿单价(元/㎡) |
防盗窗罩 | 不锈钢可拉式 | 200 |
不锈钢固定式 | 130 | |
普通钢筋可拉式 | 80 | |
普通钢筋固定式 | 50 | |
墙纸 | 20 | |
墙面油漆 | 无光漆 | 20 |
喷塑 | 多彩 | 35 |
马赛克 | 瓷质 | 30 |
陶瓷砖 | 瓷质 | 30 |
陶质 | 20 | |
抛光砖 | 60cm×60cm或以上 | 100 |
不锈钢包柱 | 钢混结构木龙骨 | 240 |
宝丽板 | 贴墙面或吊顶 | 100 |
三合板 | 油漆 | 60 |
50 | ||
吸塑板 | 25 | |
水磨石 | 嵌铜条彩色 | 45 |
嵌玻璃条 | 35 | |
强化复合地板 | 160 | |
实木地板 | 普通档 | 250 |
中高档 | 400 | |
大理石 | 普通花岗岩 | 50 |
中、高档花岗岩 | 70 | |
座便器 | 450元/套 | |
洗脸盆 | 200元/套 | |
浴缸 | 500元/套 | |
吊柜、壁柜 | 立面面积 | 120 |
自来水 | 户 | 600 |
有线电视 | 户 | 168 |
数字电视 | 户 | 400 |
电话 | 户 | 208 |
宽带 | 户 | 108 |
说明: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3.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照现场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