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平政办〔2010〕40号)

发布时间:2010-03-15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平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其产权性质为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城镇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改(价格)、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房管、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县住房办会同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我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确保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县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平阳县城镇常住所在地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

(二)已婚(含已婚离异或丧偶人员)或年龄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

第十四条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私有住房;

(二)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出售、赠与、继承、析产等方式处置或因法院调解、判决、裁定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未满3年的私有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为:申请、审核、核准、摇号、签定合同。

(一)申请。申购家庭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领取《平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所在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对申请资料完整、有效,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在社区(居委会)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无异议的报送县住房办。

(三)核准。县住房办会同民政、房管部门对镇人民政府或单位上报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准申请家庭列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范围。

(四)摇号。如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少于已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量,直接办理购买手续;若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多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数量,则通过摇号确定,对列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名单(申请人身份证号码)交由公证处封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随机摇号;对无房户、烈军属、市级以上劳模家庭单独组织公开摇号。部分申请人作为代表参加摇号现场以视共同监督,对中号家庭发给准购证,未中号家庭列入下批购买对象。

(五)签订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组织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公开摸文定位,并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六条  取得准购证的家庭,确无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具体办法由县住房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等部门,按照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财政等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核定。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有限产权。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结合成新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50%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扣除控制标准面积以外以市场价增买的面积),由房管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上述两款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办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办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折价回收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