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核准细则(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2〕167号)

发布时间:2012-09-13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对象

核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平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核准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

 

 

 

 

平阳县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核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平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平政办〔2010〕39号)、《平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平政办〔201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住房保障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政策性住房等。

第三条  城镇住房保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县政府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期轮候解决。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政策性住房的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上市交易,仅供申请获准对象自住。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平阳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人均收入在城镇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之内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m2常住城镇居民(非农)户口的家庭。

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优先照顾顺序:(一)老、病、残、烈军属等特殊困难家庭;(二)城镇低保无房家庭;(三)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平阳县城镇常住居民(非农)户口,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 m2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

(二)新就业且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县居住1年以上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需持有平阳县居住证(或平阳县户籍)且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障金(或税收证明)1年以上。

政府引进人才凭县人事部门证明材料予以优先解决;各类企业外来人员的住房由企业自主投入营运,并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平阳县所在地常住城镇居民(非农)户籍满5年(含)以上;

(二)已婚家庭(含离异满3年或丧偶)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 m2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

第九条  限价政策性住房申请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购一套限价政策性住房:

(一)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家庭;

(二)具有平阳县所在地常住城镇居民(非农)户籍满5年(含)以上,或常住城镇户口满1年且工作满5年的(凭税收或社保证明);

(三)已婚家庭(含离异满3年或丧偶)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

第十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优先顺序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执行。凡申请家庭有自备车、营运出租车、货车、营业房等不动产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  有关核定

第十一条  户籍及人员核定: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籍的申请户,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取得常住居民户籍的期限:申请廉租住房的为3年(含)以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为1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为5年(含)以上;申请限价政策性住房的为5年。同时,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不属此款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口以户籍所在地当年在册常住人口为准(不含挂靠户籍等其他共同生活成员),下列特殊情况可计算在内,其户籍时间可连续计算:

1.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因就学将户口迁往国内其他地区(不含境外)的;

3.服刑、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持单位集体户口的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三)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县城镇的,就学期间不计户籍时间。

(四)申请对象的户籍时间、婚姻时间和单身年龄计算至申请之日。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核定:

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线标准计算,即:家庭人均年收入=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家庭实际人口数。

第十三条  住房面积的核定:

凡属县域内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私有住房;

(二)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出售、赠予、继承、分家拆产等方式处置或因法院调解判决、裁定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未满3年的私有住房;

(四)凡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安置到申请之日未满3年的住房;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待安置住房。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收入、低保及婚姻情况;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管理情况;

(三)县公安部门负责核定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户籍及拥有车辆情况;

(四)县住建部门负责核定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

(五)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定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的养老保险等情况;

(六)县工商部门负责核定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情况;

(七)县税务部门负责核定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所得税纳税情况;

(八)县残联部门负责核定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残疾情况;

(九)县总工会负责核定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的特困情况;

(十)县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核定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十一)县人行负责核定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有关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的情况;

(十二)申请家庭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经核实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工资福利年收入证明;

(十三)相关职能部门经对住房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核实后,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证明,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汇总,并对审核结果负最终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