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平政办〔2014〕132号)

发布时间:2014-10-24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县有关单位:

为建立全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建筑业企业的合法权利,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振兴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57号)以及《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平政发〔2014〕4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对已在市级登记备案的企业进入平阳县建筑市场进行备案登记。取消各项进平建筑业企业的押金、保证金等违规门槛设置。重点清理违法违规的建筑业企业。

二、加大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查处力度;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等行为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偷工减料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简化中标办理手续,实行工程投标资格审查手续后置于中标通知书制度。推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的人员到场制度,凡是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投标单位必须由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法人代表不能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可委托(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企业资质证书上登记的其他负责人之一(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场参加开标会议。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严格执行我县预选承包商管理制度。

四、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本地建筑业企业,设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预警值监管模式,最低应税所得率预警值不得低于4%。凡是进入平阳建筑市场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我县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五、对于资信良好、经营正常的建筑业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变相提高利率。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降低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的条件,以最低限额标准要求提供现金比例。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