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来驻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平政发〔2009〕14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外来驻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外来驻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企业的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进入我县经营的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要求在我县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就地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意见如下:
一、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在我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标后均须在我县成立由原公司全额出资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由新公司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对于已进入我县经营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若该项目
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该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销售完毕的,要求其在我县成立由原公司全额出资的独立法人企业,由新公司继续开发该地块。
三、新公司开发取得的地块,涉及开发地块的土地产权转移,等同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划转,国土资源部门凭工商注册登记有关手续直接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直接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新公司开发资质按原公司的资质给予延续,开发完毕如新公司注销,则法律责任由原公司继续承担。
四、对除依法招投标以外的直接发包项目,要求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承揽业务。对按招投标程序进入我县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等文件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五、企业成立新的法人企业及重新办理或变更相关手续,县工商、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财政、国税、地税、银行等相关部门,应提供快捷和便利服务,且不得重复收取该项目各项规费和手续费。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管理 意见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