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平政发〔2015〕89号)

发布时间:2015-05-14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县房地产市场,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解决当前商品房库存量,根据《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5〕27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温政发〔2014〕63号)等,有效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土地供应,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一)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县住建部门要依据全县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约束条件,加快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要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结合住房建设规划以及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合理确定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任务所需用地应保尽保。

(二)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镇(乡),对因政府原因导致尚未开发利用的房地产用地,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用地单位意愿,通过调整土地用途,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

二、创新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建设
    (一)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主体(除本县国有企业外)可自主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属地政府不得擅自设置门槛或指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三)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人防结建的地下车位的投资收益权,按《物权法》“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和《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等规定办理。

三、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完善市场管理

(一)停止执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1〕78号)中关于限购的规定。允许我县居民家庭改善性购房,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房屋交易登记时不再核查现有住房情况,县外购房者在我县购房享受与我县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二)因住房贷款需要,依金融机构或借款人的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可以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首套或其他符合购房条件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

(三)加强商品房价格调整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备案价格“一房一价”对外销售,凡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已售商品房要求调整价格的,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给予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房屋登记等相关手续。物价部门允许价格调整备案按套数不等分批次办理,建立对项目销售价格有异常变动的房地产企业约谈机制。

(四)完善商品房退购管理,在未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前,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退购手续。退购商品房不再集中公开销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工程预售清册总额的130%预售资金实施监管,在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发生额达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后,不再要求商品房预售款打入监管账户。

(六)对土地已抵押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在抵押权人书面声明放弃相对应的土地抵押权和因土地使用权抵押、预售商品房分别抵押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对登记机构任何形式的民事或行政救济权与追索权的书面承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银行就按揭贷款打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且首先用于偿还土地抵押贷款签订三方协议后,可选择1家或多家商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七)对原已预售并经合同备案、现已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和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现售商品房,在购房人和开发企业签订关于房屋预告登记的约定后,购房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当事各方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八)国有出让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地下机动车车库(车位),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可以销售转让的车库(车位),可以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地下机动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其中机械车位或人防结建部位的机动车库(车位)情况需在销售方案中注明,销售时不再单独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以补充条款(协议)方式在地上建筑物的销售合同中注明。

土地为国有出让的地下机动车库、车位(机械、人防结建除外),可以单独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机械车位或人防结建部位的机动车位,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可在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备注说明。

四、优化金融服务,落实信贷政策

(一)加强住房金融服务,严格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规定。认定二套房标准,以拟购房家庭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作为认定标准,不考虑购房贷款次数。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农信

社等本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

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优化住房金融服务,在遵守国家统一住房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要在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上,加大对购买首套房的支持力度,降低居民购买首套房的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并积极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合同制在岗职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社会组织职工和规模以上企业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后,即可申请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住房公积金放贷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实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贴息,贴息金额在业务支出中列支。

五、落实优惠政策,减轻购房负担

(一)落实税收优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加强就学优惠力度,在申请就读学校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外来居民购买本县住房在领取产权证(户籍不需转移)后,子女可以享受就学优惠政策。本县居民购买住房在商品房合同备案后,子女可以享受就学优惠政策。

(三)在本意见发文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给予购房款0.6%的补助。

六、打通“两房”通道,加快库存消化

(一)多渠道筹措房源,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将商品住房转换为政府政策性安置房源。也可以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政策安置房和保障房建设,允许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二)逐步取消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实物建设,推行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在申请就读学校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在我县范围内购买房屋均可享受购房成交价格中与货币补偿等值部分免征契税的政策。对安置户在规定时间内,用货币补偿资金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的,给予适当补贴。安置实行市场化安置方式,具体安置结算办法另定。

七、规范估价行为,稳定资产价值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鼓励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地产抵押物价值,确需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选用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建立收费“价格联盟”。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有明显高估或低估等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给予不良行为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八、完善配套设施,营造安居环境

市政配套的完善,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共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要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环境。

九、加强联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加强联动监管,县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的联动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的竞买。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在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告知县住建部门,县住建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