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平政发〔2009〕18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住房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一)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扩大住房保障的社会受益面。
(二)积极推进城镇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程,不断改善老城区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加大拆迁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等方式多途径落实拆迁安置,适当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总量。
(三)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在原有覆盖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办公益性机构等的宣传工作,督促其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进一步鼓励合理的住房消费
(四)实行二手房交易税收减免。对二手房交易,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满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满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满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满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六)暂缓执行商品房网上销售和网上合同备案程序。
(七)套内建筑面积少于144平方米的为普通住宅。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八)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力度,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规范和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
(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十)完善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办法。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抵押权人同意出具该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预售书面意见的,可以申请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该商品房时,须向购房人告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有关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期限和抵押权人等有关事项。
(十一)属房开项目的房屋在完成初始登记后,房管部门暂不实行分割变更登记,由购房户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十二)加强土地资源调控。认真落实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和开发建设年度计划,根据市场需求通盘考虑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科学把握土地出让节奏,控制建设规模,保障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
(十三)适当放宽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和开、竣工期限。对新受让的中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适当放宽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允许受让人在6个月内分期付清土地出让金(具体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在受让人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70%后,相关部门凭《成交确认书》和70%土地出让金交款凭证办理交地手续,受让人可凭此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开、竣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开、竣工时间。
(十四)优化套型结构比例。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县城新出让房开项目暂缓执行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占70%以上比例的规定;对已出让地块的项目在2009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经审批可参照该规定执行。
(十五)加大出让地块拆迁力度。对因拆迁或周边道路、环境建设不及时等因素影响地块开发建设和竣工交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排查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并全力解决。
(十六)严格控制联建套房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城镇规划区内联建套房建设,对确需建设的联建套房,在审批环节上要从严把关,并由本地有资质的房开、施工企业承建。同时要加大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联建套房。
(十七)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多建地下停车位,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以缓解社会停车难问题。新出让房开项目地下车库,在测算和评估地价时已计算产出并纳入土地出让价款、不作为人防设施、在商品房出售时已发布地下车库不作为房开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并可销售公告的,准予发放仅作停车功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十八)清理、规范各类收费。清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同时,进一步规范有政策规定的收费,有浮动幅度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确保涉及房地产业的相关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人防易地建设费延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时收取。
四、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九)建立房地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二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我县房地产业发展和建设成果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健康的房地产市场预期和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试行《意见》执行期限暂定为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二○○九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意见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