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索赔指导意见》(平标后〔2014〕1号)

发布时间:2014-11-17

平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

标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工程

索赔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索赔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工程索赔指导意见

 

为了更好地处理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标后索赔问题,规范县内争议性较大的工程索赔事项,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工期索赔

第一条 发包人由于前期工作不到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造成承包人在项目进场施工后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工程拖延开工,工期按合同约定顺延。

第二条 发包人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进度款支付或发包人及所在镇(乡)政策处理没有到位,造成的工程施工后又停工。单次关键线路停工日在3天(含)内的,工期索赔不计,多次的不可以累计;单次关键线路停工日在3天以上的,工期予以索赔,多次的可以累计(合同专用条款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费用索赔

第三条 人工费索赔标准

1.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工资按3000-4500元/月计算;

2.施工人员窝工工资按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的可适当上浮(特殊情况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管理领导小组认定),浮动上限原则上按人工费指数法,基准指数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当期《温州工程造价信息》为准。计算式如下:窝工工资单价=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期间平均人工费指数/招投标期间人工费指数-1);

3.其他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安检人员、质检人员、材料员、施工现场门卫等,按2000元/月计算;

4.五大员押证费合计按35000元/年计算(五大员和项目经理以及技术管理人员重合的,不重复支付);

第四条 机械费索赔标准

承包人施工用的大小型机械全部按定额机械台班的折旧费计算,不按市场价或租赁合同计。

第五条 材料费索赔标准

钢管、扣件等按工程定额摊销计算,具体计价方法为:报价的脚手架措施费用的60%*停工天数/合同工期。

第六条 临时设施索赔标准

1.承包人搭建的临时设施无论是砖混结构的还是彩钢板房,其费用一律不予索赔。

2.以上费用索赔只计定额税金(现行定额税金为3.513%)

第七条 非动态材料价差索赔标准

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延迟开工6个月以上的,非动态材料价格按延迟后的开工时点的信息价计算,延迟开工在6个月以内的不变。

第八条 利息索赔标准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应付未付的工程进度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同专用条款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索赔

第九条 承包人无过错或不当行为的不可抗力,工期按按合同约定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按合同约定执行;承包人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不到位,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工期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以上索赔标准适用范围为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修工程等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