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4〕15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3日
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各镇(乡)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小额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额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项目包括: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小额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小额货物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小额服务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小额项目发包,除申请要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之外的,原则上进属地镇(乡)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属县直属各部门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
第五条 各镇(乡)小额项目建设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和项目建设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上述人员承担本辖区、本单位小额项目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核审批
第六条 小额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必须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资金未落实的或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小额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八条 各镇(乡)拟建的小额项目应进行实地调研、多方论证,确需建设的,工程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性质、资金筹措、建设规模等)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县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 各镇(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招投标平台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设施到位、操作规范。各镇(乡)要明确小额项目发包工作的分管副镇(乡)长,要配齐配强专职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
第十条 小额项目发包必须采用公开方式进行,对于应急或特殊的应公开发包的小额项目,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须经镇(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理由说明及集体决定意见等资料报送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备案。
第十一条 镇(乡)招投标中心要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管理办法可参考《平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平资管办〔2014〕20号)。
第十二条 小额项目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
(一)下浮率法。发包人公布投标最高限价,投标人自行报下浮率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随机抽取法。发包人公布发包价,在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三)询价法。发包人发出询价通知书,成立询价小组,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确定最终的承包单位。
(四)竞争性谈判法。发包人制定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报告和谈判文件中确定的原则,确定工程承包人。
(五)比选法。发包人制定比选规则,成立比选工作组,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服务、价格等综合因素,通过比较,选优确定中选人。
第十三条 小额项目选用确定中标候选人办法的规则如下:小额施工项目一般应采用下浮率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可采用随机抽取法;小额货物项目应采用询价法、竞争性谈判法;小额服务项目应采用询价法、比选法。
第十四条 下浮率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确定最高限价。小额施工项目预算造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下同),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审
核确定最高限价。
(二)递交投标资料。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投标下浮率和投标承诺等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参加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按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委托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并现场核验身份;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
(三)确定中标候选人。一般采取以下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进行审查,开启审查通过的投标人下浮率,所有有效投标人的平均下浮率为最佳下浮率,最接近最佳下浮率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接近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出现同时接近最佳下浮率的,取下浮率高的为中标候选人;出现相同下浮率的,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确定发包价。小额施工项目发包价可根据小额施工项目预算造价构成,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发包价。
(二)递交投标资料。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投标文件,无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技术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后,参加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按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委托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并现场核验身份;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
标候选人资格。
(三)确定中标候选人。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家中标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
2.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3.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4.随机抽取规则各镇(乡)可自行规定。
第十六条 询价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发包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库内抽取(下同)。询价小组应当对询价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事先做出规定,并在询价通知书中载明。
(二)确定被询价人名单。询价小组根据询价要求,确定三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人,并至少于询价日3个工作日前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人做出一次性报价。
(四)确定承包人。项目发包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确定最终的承包单位,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发包通知书。
(五)签订合同。双方根据询价结果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发包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确定最终承包人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企业名单。确定三家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参加谈判,并至少在谈判日3个工作日前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与各企业分别进行谈判,并应做好谈判记录。参与谈判的成员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企业的报价等信息。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各方的最终报价,形成谈判报告。
(五)确定承包人。发包人根据谈判报告和谈判文件中确定的原则,确定工程承包人,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发包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比选方式进行的,采用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比选规则。比选规则应当明确比选程序、比选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二)比选。成立比选工作组(比选工作组由项目发包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及相关专家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比选工作组依据比选规则集中对比选申请人进行比选。
(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比选工作组应当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服务、价格等综合因素,通过比较,选优确定中选人。
第十九条 小额施工项目的最高限价必须低于该工程预算造价的一定比例,房建类下浮比例不得低于5%,其他不得低于8%。
第二十条 以上各种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如果到场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3家的,发包人应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招标;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经镇(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直接发包,直接发包时不得降低重新发包公告的发包条件,直接发包对象应优先考虑该项目的已报名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统一使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出前将招标文件报镇(乡)招投标中心审核备案。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其中通用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必须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若是法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则须为企业资质证书上所载明的人员(即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否则投标文件将不予以受理。
第二十三条 小额项目发包信息要在镇(乡)招投标中心固定场所公布,同时要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小额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必须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镇(乡)人民政府要设立小额项目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单位必须从其银行基本账户汇至镇(乡)投标保证金账户,不得现金解入、禁止使用银行本票、不得通过投标单位的分支机构或第三者帐户转入。镇(乡)招投标中心要制定投标保证金代收及退付的管理制度,在退付投标保证金时,退款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保持一致且应退付至其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小额项目标准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镇(乡)人民政府可自行制定发包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同一发包人在一年时间内不得发包给同一承包人3个以上此类工程。
第四章 标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镇(乡)视情成立小额项目标后变更审查小
组:组长由镇(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员由人大、纪检及熟悉工程建设、审计、财务的人员组成(若镇<乡>确实缺乏相应人员,可聘请县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负责对小额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确认。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如果审计结算价超过法定应招标限额10%的,视作规避进县交易中心招标(不可抗力导致的增加除外);审计结算价超过小额项目标准限额10%、采用直接发包或邀请招标的,视作规避进镇(乡)交易中心公开发包。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发包的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报镇(乡)标后变更审查小组批准。
第三十条 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不超过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供工程全部归档资料后,招标人应在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承包合同》、《廉政合同》;《承包合同》、《廉政合同》要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镇(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镇(乡)财政办等有关部门备案,《廉政合同》同时报镇(乡)纪检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建立由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监理人员)等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报镇(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并定期开展稽查活动。若发现施工单位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镇(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的规定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人员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镇(乡)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规范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分期分批付款,工程结算时,按规定留足应付工程款总额的3%-5%的质量保证金。镇(乡)会计代理中心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依据相关合同和财政部门出具的支付审批单支付相应的款项,款项结算过程中必须凭合法票据支付。
第五章 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小额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小额项目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各镇(乡)应整合技术力量,加强对小额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视情可借助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力量,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应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必须先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因工程返工造成工期延长等问题,承包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重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进行监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材料合格证明、检测资料、隐蔽验收、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竣工验收、结算
第三十九条 小额施工项目完工后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由招标人组织工程项目审批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受委托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监理人员参加。对于缺乏工程竣工验收技术力量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认定。
第四十条 工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严格执行现行的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并参照相关信息资料及当地的信息价进行编制。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招标人复查后,按财政、审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部门没有要求的,送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审核确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镇(乡)招投标中心对小额项目招标实行全过
程监管,建立健全招标活动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监督程序;镇(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小额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组织镇(乡)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开展业务指导,会同发改、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小额项目建设工作的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小额项目建设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十三条 凡将小额项目进行肢解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发包的,凡将应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后进镇(乡)招投标中心进行发包的,凡将已施工、已完工的小额项目工程再进行补办发包程序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工程发包、承包和建设管理中发现受贿、行贿、围标、串标、无故弃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投标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单位,2年内不得参加本县范围内各类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整体或肢解后非法转让给他人的;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义务的;
4.中标人无故拖延工期、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
5.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23日起施行。原《平阳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暂行办法》(平政办〔2012〕47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