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5〕143号)

发布时间:2015-11-03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平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确保履约保证金安全履行,切实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平阳县行政区域内,凡以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建设项目均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其他投资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含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履约保证金及低于小额发包限额以下的直接发包项目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收缴和退付等工作由招标人设立专户负责办理。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以任何方式挪用,并专人专管进行核算管理,收付业务及时登记入帐。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履约保证按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

               第二章  收  缴

第七条  履约保证收缴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出具履约保证金缴纳通知单,中标单位按通知单要求在五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招标人指定的专户。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的基本银行帐户中划出,不得在其他帐户中办理转划;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可采用银行保函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平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函形式进行交纳。

(二)中标人持履约保证金专户的银行进帐凭证原件到招标单位领取保证金收据和已交履约保证证明函。

(三)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已交保证金收据或履约保证证明函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第三章  退  付

第八条  履约保证退付方式(含镇<乡>招投标平台招投的小额工程)

(一)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档案备案手续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内退付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退付履约保证金时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招标人初审确认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同意后予以退还。

(二)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建设单位计入待摊投资。

(三)特殊退付。

1.因名称变更造成退款单位与交款单位不一致的:由原交纳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由相应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书,以及变更后单位出具的退款申请并加盖公章,招标人单位办理退款。

2.遗失中心开具的往来款收据的:投标单位到招标人填写挂失清单,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对挂失申请单的内容进行确认。一周后,投标单位凭挂失申请单跟相关材料,按一般退款程序办理。

第九条  退款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

第十条  退付履约保证金原则上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一条  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施工,或因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等问题,给招标人带来不计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报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标后领导小组召开联审会议根据情形轻重确定,暂退履约保证金、减少退付履约保证金比例或全部扣除退付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一)未经招标人及发包人书面同意,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二)拒绝履行项目合同所规定义务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要出具扣留或划转履约保证金的书面报告,报县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标后领导小组召集监察、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等相关部门审查后,上报县政府。

(一)招标人要求扣留或划转履约保证金的;

(二)行政监管部门因投标人有违约、违法行为或因处理投诉需要,要求扣留履约保证金的。

第十四条  不予退还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给予冲减工程成本,招标人出据不予退还的证明和收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平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情况监督管理。

(一)发包人、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履约保证金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条款签订,如存在此类条款与招标文件内容的有异议,以招标文件内容为优先。

(二)对建设项目工程履约保函过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提供工程履约担保,对于新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范本内容上增加“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标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