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3〕4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平阳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是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工作机构。建管中心实施“交钥匙”工作制度,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第三条 下列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经费已落实、项目选址已确定、项目用地指标已安排,经县政府同意,原则上纳入建管中心建设: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治安拘留所、看守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纳入建管中心的建设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使用(管理)单位和建管中心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时限、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建立工程建设成效激励机制,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具体考核奖励细则由县建管中心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机制。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聘请县内外高级专家或一级注册师,在工程前期和建设过程中,主动争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七条 积极探索工程建设管理创新机制。努力推行工
程造价限额设计制度,尝试在工程设计、地质勘探、工程监
理等环节的建设费用实行竞争性谈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县有关部门、镇(乡)的主要职责:
(一)县监察局负责监督“交钥匙”工程制度的实施,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问题组织查处;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三)县财政局负责投资额5000万元下的建设工程审价工作、项目资金落实和工程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审计局负责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五)县住建局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建设行为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六)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管、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能支持纳入建管中心建设的建设工程审批工作;
(八)县审管办负责建设工程的前期报批工作;
(九)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负责建设土地的征用、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建管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节约投资,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一)负责行使县政府交办的建设工程业主管理职能,履行业主责任;
(二)依据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标准,结合使用(管理)
单位书面提供的合理要求,使建设工程在使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管理)单位的需要;
(三)建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
江省招投标条例》及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组织招标,确保工程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四)加强控制工程造价,强化对招标文件的发布及标底编制的监督工作;
(五)根据政府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六)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竣工结算送审、确认;
(七)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协调与工程建设相关如设计、施工、勘察、监理等单位的关系;
(九)负责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建设工程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总投资额及相关建设要求;
(二)协助建设工程所在地镇(乡)党委、政府对建设土地的征用、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工作;
(三)负责建设工程上级资金的争取及除财政拨付外的资金落实工作;
(四)协助建管中心向县财政局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 工程建设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向县政府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申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建管中心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十二条 建管中心以业主身份负责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管中心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
第十四条 建管中心依法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建管中心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规定》(平委发〔2011〕143号)文件要求
控制工程投资。
第十六条 工程建成后,建管中心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组织编制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
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审核、审计。
第十七条 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建管中心三个月内按规定向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建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管理部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对建设工程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组织有关单位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县城乡建设档案室移交。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纳入建管中心管理的建设工程资金按《平阳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平政办[2010]98号)实行管理,按项目开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建管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由施工等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建管中心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审批,在基建专户中直接支付到施工等用款单位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一条 建管中心每月向县财政局报送建设工程进度月报,月报含当月项目用款执行情况及下月用款计划,
另向使用(管理)单位抄送一份月报。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管中心、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建设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纠正;造成建设工程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后果,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中介机构单位诚信履约记录。对于工作配合消极,项目管理混乱,不服从建管中心科学合理的安排,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列入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履约不良单位(黑名单)管理,并视情节轻重提交职能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参与建管中心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建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