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5〕1号 )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
平阳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企业风险化解力度,稳定工业经济运行,强化要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与《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助企强工的若干意见》(平政发〔2014〕22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规范工业用地宗地分割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用地宗地分割是在保持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不变的前提下,为依法增加企业融资抵押物,化解企业融资难题,企业将一宗工业用地分割成多宗独立宗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阳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办理对象分竣工达产项目、竣工未达产项目和在建项目三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宗地进行分割。
1.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
2.土地出让公告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限制分割的;
3.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或剩余年限不足5年的;
4.同一主体已进行过一次宗地分割的(不含在建项目);
5.企业股东意见不一致的;
第五条 竣工达产项目宗地分割办法。
(一)宗地分割条件。
1.亩均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竣工达产项目;
2.用地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宗地;
3.项目已经全部投产且已领取土地证、房产证。
(二)宗地分割原则。
1.宗地面积在35000平方米以下可分割为2宗地;宗地35000平方米(含35000平方米)以上可分割为3宗地,分割后宗地最小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
2.分割后的宗地不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和审批内容,并具备单独出入条件;
3.分割后的宗地要具备工业用地使用功能(办公楼、宿舍不得单独分割);
4.不得将一幢建筑物进行分割;
(三)宗地分割后,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变、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四)宗地分割需提交的材料。
1.宗地分割申请报告和《平阳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呈报表》(附表1);
2.土地证和房产证;
3.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4.县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值证明和县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5.宗地分割方案。
6.企业股东同意宗地分割的证明材料及签名。
(五)宗地分割办理程序。
1.具备条件的企业,填报《平阳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呈报表》,拟定分割方案,并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关图文资料,经当地镇(乡)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经信局。
2.县经信局会同国土资源、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要求的,经县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确认的分割方案和测绘实测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联席会议;不符合的,予以退回。
3.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联席会议通过后,县国土资源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割登记,换发土地证书;县住建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发房产证书。
第六条 竣工未达产项目宗地分割办法。
对于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2、3款但未达产的项目,企业缴纳达产保证金后参照达产项目申请宗地分割。
第七条 在建项目宗地分割办法。
(一)在建项目宗地分割条件。
1.宗地面积必须在40000平方米以上且已竣工的建筑面积达到合同约定的50%以上。
2.在建项目只能分割成两宗地,并确定后续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3.在建项目竣工厂房已经投产(以计税销售发票为依据)。
(二)在建项目分割要对土地出让金优惠情况进行审查,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地价优惠的,需按合同约定补齐差价。
(三)在建项目宗地分割办理程序。
1.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宗地分割申请报告、《平阳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呈报表》(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分割方案等相关图文资料,经当地镇(乡)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经信局。
2.县经信局会同国土资源、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和资料审查。对出让金、原准入要求、《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范本见附件2)等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更改项目或厂房利用不足情况进行评估;对是否符合宗地分割办理条件进行论证。
3.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须委托资质单位测量并提供厂区竣工测绘报告,经县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确认的分割方案和测绘实测报告确认“已建”部分现状指标,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分割方案确认“未建”宗地分项指标;连同分割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联席会议办公室。不符合的,予以退回。
4.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联席会议通过宗地分割方案并确定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现状指标和分项指标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合同;企业重新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并缴纳达产保证金;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分割方案及土地出让变更合同分别予以办理土地登记,县住建部门予以办理房产证。
(四)在建项目全部竣工后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割条件,可按本办法重新进行分割。
第八条 宗地分割后续管理要求。
(一)宗地分割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现状;确须改建、扩建、拆建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需调整宗地范围的,可按规定予以调整。
(二)共用的配套设施(消防设施)、用房不得分割或挪作它用;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口等。
(三)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宗地分割后抵押、转让的规定。
竣工达产、竣工未达产项目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割后的宗地,允许按法律法规规定分别进行抵押,确需转让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需先重新经项目准入和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联席会议同意;在建项目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割后的宗地,允许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抵押,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前原则上不得转让或股权变更。
第十条 达产保证金缴纳标准及退还。
(一)对于在建和未达产项目,宗地分割前需对达产保证金进行审查,已缴纳达产保证金的,分割时不再缴纳;未缴纳达产保证金的,按2万元/亩标准缴纳达产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企业已建成的厂房达到亩均产值200万元/亩、亩均税收10万元/亩,分割时不再缴纳达产保证金。
(二)达产保证金在企业达产后予以退还;两年内未达产的,达产保证金按《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处置。
第十一条 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府办、经信、国土资源、住建、消防、财政、监察等部门和相关镇(乡)人民政府组成,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经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平阳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呈报表
单位:平方米
使用权人 | 法定代表人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土地情况 | 土地坐落 | ||||||||
土地用途 | 地 号 | ||||||||
使用权 类型 | 终止日期 | ||||||||
使用权 面积 | 其中 | 独用面积 | |||||||
分摊面积 | |||||||||
建筑面积 | 取得价格 | ||||||||
土地证号 | 房权证号 | ||||||||
拟分割后的宗地情况 | 地 号 | 使用权面积 | 其中 | 独用面积 | |||||
分摊面积 | |||||||||
地 号 | 使用权面积 | 其中 | 独用面积 | ||||||
分摊面积 | |||||||||
地 号 | 使用权面积 | 其中 | 独用面积 | ||||||
分摊面积 | |||||||||
镇(乡)初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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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部门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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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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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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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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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业用地宗地分割 联席会议审批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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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亩均产值:项目年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单位:万元/亩)。
2.亩均税收:项目年上缴税收/项目总用地面积(单位:万元/亩),上缴税收指的是项目当年税收实现数(含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出口产品免、抵、调库部分)。
3.竣工未达产项目:是指项目已经全部竣工验收投产但未达到达产标准。
4.在建项目:是指项目已经部分投产但未整体竣工验收。
5.竣工达产项目:是指项目已经全部竣工验收且已达到达产标准,本办法达产标准是指亩均产值达到200万元/亩和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亩。
附件2
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范本)
甲方:XX镇人民政府(XX管委会)
乙方:
根据《平阳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平阳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和《平阳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原则下,对乙方项目开工、完工的时间期限以及其他方面约定如下:
一、基本内容
1.乙方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名称:
2.乙方项目用地位于:
3.项目须于201 年 月开工,于 年 月竣工投产。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投资强度 万元/亩,容积率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达到 万元/亩以上,税收 万元/亩以上;
5.乙方须按2万元/亩的标准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计 万元(应缴总额超过100万元的,以100万元计)。
二、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
1.投产达效。乙方竣工投产后投入产出必须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如投产2年后仍未能达到的,甲方将扣除达产保证金。
2.获得土地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政府有权收回该工业用地使用权,该工业用地上的建筑物按实际投入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作价回购。
①擅自分期建设;
②延期开工超过6个月;
③延期竣工超过12个月;
④项目逾期未验收,二次验收结果为不合格;
⑤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未投产;
⑥项目竣工投产3年内,达产考核不合格,且亩均销售产值、亩均税收不到合同约定指标50%;
⑦擅自变更股东股权或经营范围等。
3.乙方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及竣工。乙方自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应建设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总额占总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需向县国土部门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复建;乙方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的,视为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说明和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送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办公室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