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耕地保护补偿》(平政办〔2016〕124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日
平阳县耕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和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文件要求,结合平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层层落实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考核、耕地用途管制,实现全县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耕地保护补偿范围是平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国有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收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耕地保护补偿的对象是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并依法已经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对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结合平阳县实际,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保护的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60元。
第六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与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情况相挂钩。
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系数设置,参照《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2号)执行。耕保考核系数按照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确定。考核排名前三的乡镇系数为1.1,最后三名的乡镇系数为0.8,其他乡镇的系数为1.0。
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根据执法部门日常违法检查结果,所在行政村上一年度土地利用非法占用耕地超过2宗或累计面积数大于2亩的,上一年度至次年3月1日能整改到位的,按所在行政村年度80%发放补偿资金,上一年度至次年3月1日未能整改到位的,扣发年度的全额补偿资金。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发放程序
第七条 根据本行政村上一年度承包人承包的符合补偿条件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写《村级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附件1),并于3月15日之前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各行政村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所辖各行政村奖励资金情况(附件2),并填写耕地保护补偿审查表(附件3),于4月15日之前上报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县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奖励资金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审查。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定耕保考核系数。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上年度发现的日常违法立案和卫片执法立案情况核定非法占用耕地面积,县农业部门对耕地种植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审核材料,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拟定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当于5月15日之前在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乡镇级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少于7天。对于公告无异议的,县财政局根据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拨到乡镇,由乡镇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公告有异议的,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重新上报。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筹措、使用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当年度县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是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划指标费等各类涉农资金。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的补偿资金以以奖代补方式发放,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资金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十三条 补偿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补偿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户公开。
第五章 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每年耕地种植情况进行调查,对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的面积进行登记造册,做好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具体实施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是做好耕地保护面积、位置、范围、耕种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统一管理所辖各行政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所辖各行政村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定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耕保考核系数和非法占用耕地情况,会同县农业、县财政部门拟定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七条 县农业部门负责对耕地的产业结构、耕作标准、耕地地力提升等政策的制定,对耕地的耕作、种养等农业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参与政策制定与检查。
第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和耕地保护责任,违法违规用地现象比较严重的,耕地被违法建设占用或严重污染、破坏的,存在村干部、村民私自卖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占用、截流耕地保护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2015年度及以后的耕地保护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村级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
2.乡镇所辖各行政村(社区)奖励资金汇总表
3.乡镇耕地保护补偿审查表
附件1 村级耕地保护补偿情况表 | ||||
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 村(社区)(盖章) | 面积单位:亩 | |||
序号 | 承包人 | 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面积 | 耕地种植情况 | 备注 |
合计 | ||||
填表人: | 审核人: 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
______________乡镇所辖各行政村(社区)奖励资金汇总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序号 | 村(社区)名 | 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 耕地情况 | 核定补偿总额(元) | 非法占用耕地情况 | 备注 | |||
面积(亩) | 补偿金额(元) | 面积(亩) | 补偿标准(元/亩) | 宗数 | 亩数 | |||
合计 | ||||||||
填报人: | 审核人: | 时间: | 年 月 日 |
附件3 _________乡镇耕地保护补偿审查表 | ||
乡镇 | ||
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面积(亩)(包括示范区面积) | ||
核定补偿金额(元) | ||
核定补偿金额(大写)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
经办人: 审核人: | ||
年 月 日(盖章) | ||
县级农业部门审查意见 | ||
年 月 日(盖章) |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 ||
年 月 日(盖章) | ||
县级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 ||
年 月 日(盖章)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