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昆阳镇建丰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2013〕110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阳镇建丰村土地和房屋
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阳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昆阳镇建丰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
平阳县昆阳镇建丰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为确保平阳县文化中心及万鳌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08〕215号)、《关于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平政发〔2011〕42号)、《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发〔2012〕179号)及有关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昆阳镇建丰村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昆阳镇人民政府受平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昆阳镇建丰村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本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指昆阳镇建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三、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
土地征收和青苗补偿按《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08〕215号)、《关于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平政发〔2011〕42号)规定执行。
四、房屋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经认定后为合法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
五、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及处置
(一)未取得房产、土地合法证件但已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未登记房屋,由昆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建部门按规定认定后予以补偿安置。
(二)未经登记的下列被征收房屋,由昆阳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建部门按程序认定并公示后,予以确认是否给予补偿安置。
1.征收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未登记房屋,经认定后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2.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未登记房屋(具体以国家地理中心99版航拍图为准),经认定后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3.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违法建筑(具体以国家地理中心2007版航拍图为准),经认定后,违法建筑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重置成新标准给予清障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自行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4.2007年1月1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具体以国家地理中心2007版航拍图为准)一律无偿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室内装饰,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4倍给予安排新建套房建筑面积,应安置面积价格按照安置价计算。
(二)被征收人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减少的安置面积可由昆阳镇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以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计算,回购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的二分之一。
(三)安置房之间(按就近的面积进行套型选择后)多余的安置建筑面积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可相互调剂整合成套。
(四)安置房面积中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其价格按安置房市场基准价计算。
七、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八、临时安置补助和搬迁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平方米计算;建设多层、小高层安置房的,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建设高层安置房的,过渡期按36个月计算;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间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逾期的,过渡期顺延)。搬迁费按每户两次计算,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每户一次计算,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九、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一)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房屋评估机构,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单位,依法实施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二)房屋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时应结合室内装饰、水电配套和附属物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机构评定的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一)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时移交房屋、土地权属证件及相关资料,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报有关部门注销。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如期腾空交房的,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规定。
十一、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本村户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25平方米以内的住户),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照人均住房面积25平方米认购安置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面积按照3500元/平方米认购,超出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照市场基准价认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认购安置面积应在征收户安置完成后指定认购。
十二、其他规定
(一)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安置房项目按平阳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新房安置定位办法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均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注销手续。
十三、政策处理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十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2.安置房安置价和市场基准价
3.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4.构筑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5.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 钢混高层 | 钢混小高层 | 钢混多层 | 砖混 | 砖木 |
价格 | / | / | 980 | 700 | 600 |
说明:成新折旧按每使用1年扣除1%计算,折旧后最低不低于重置价的50%。
附件2
安置房安置价和市场基准价
多层 | 小高层 | 高层 | 备注 | |
安置房安置价 | / | / | 3000元/m2 | 均价 |
安置房市场基准价 | / | / | 6600元/m2 | 均价 |
说明: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和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另行制定。
附件3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 质量标准 | 补偿单价(元/m2) |
防盗窗罩 | 不锈钢可拉式 | 200 |
不锈钢固定式 | 130 | |
普通钢筋可拉式 | 80 | |
普通钢筋固定式 | 50 | |
墙纸 | 10 | |
墙面油漆 | 无光漆 | 16 |
喷塑 | 多彩 | 15 |
马赛克 | 瓷质 | 16 |
陶瓷砖 | 铜质 | 30 |
陶质 | 20 | |
抛光砖 | 60cm×60cm或以上 | 40 |
不锈钢包柱 | 钢混结构木龙骨 | 200 |
宝丽板 | 贴墙面或吊顶 | 40 |
三合板 | 油漆 | 30 |
20 | ||
吸塑板 | 25 | |
水磨石 | 嵌铜条彩色 | 40 |
嵌玻璃条 | 30 | |
强化复合地板 | 100 | |
实木地板 | 中高档 | 240(进口) |
普通档 | 120(国产) | |
大理石 | 普通花岗岩 | 50 |
中、高档花岗岩 | 70 | |
座便器 | 200元/套 | |
洗脸盆 | 100元/套 | |
浴缸 | 200元/套 | |
吊柜、壁柜 | 立面面积 | 120 |
水 | 户 | 300 |
电 | 户 | 300 |
有线电视 | 户 | 350 |
电话 | 户 | 108 |
说明: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位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按现场评估确定。
附件4
构筑物及其他补偿标准
项 目 | 质量标准 | 补偿单价 |
水泥道坦 | 砼厚度在5cm以上 | 30元/m2 |
砼厚度在5cm以下 | 20元/m2 | |
砖围墙 | 墙体完好 | 50元/m2 |
方块石围墙 | 墙体基本完好 | 40元/m2 |
无形状块石围墙 | 墙体基本完好 | 20元/m2 |
水井 | 直径在25cm以上 | 200元/口 |
直径在25cm以下 | 150元/口 | |
化粪池 | 一立方米以上 | 200元/个 |
厕所 | 地面建筑 | 200元/个 |
粪坑 | 300元/个 |
说明:本单位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附件5
农作物、经济作物、林木补偿标准
项 目 | 规格标准 | 单 价 | 备 注 |
蔬菜 | 按蔬菜种类划分 | 1—2元/斤 | 以产量为准 |
豆类 | 按豆种类划分 | 1000-1500元/亩 | 以实种面积为准 |
水稻 | 青苗期 | 700元/亩 | |
成熟期 | 1200元/亩 | ||
杉树 樟树 | 胸径<5cm | 7元/株 | 以地面以上1.3米处胸径为准 |
5cm≤胸径<8cm | 15元/株 | ||
8cm≤胸径<15cm | 30元/株 | ||
胸径≥15cm | 60元/株 | ||
杂树 | 胸径<10cm | 4元/株 | |
10cm≤胸径<15cm | 15元/株 | ||
胸径≥15cm | 30元/株 | ||
柑桔 桃梨 枇杷等果树 | 幼龄期 | 15元/株 | |
始果期 | 30元/株 | ||
盛果期 | 60元/株 | ||
衰退期 | 40元/株 | ||
水竹 | 生产期 | 50元/m2 | |
绿竹(马蹄笋) | 生产期 | 80元/m2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