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47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规范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和协议出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规范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规范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地产市场,规范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指原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二、按照“依法依规、分步实施”的原则,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实施如下:
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以收件时间为准),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仍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但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在此期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自2014年9月1日起,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按规定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才给予办理房屋、土地转让登记手续。
三、办理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的,应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一)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收件时间为准),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2004年基准地价,商业用地按标定地价20%,住宅用地按标定地价10%,工业用地按标定地价40%(按平政发〔2008〕11号文件执行),其他用地(参照2004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标定地价40%收取。
原2004年基准地价未覆盖的镇,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阳县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批复《浙土资函〔2014〕8号》,以该镇基准地价的70%为基数,评估标定地价。
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商业用地。
标定地价=路线基准地价×临街深度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级别区内没有商业路线基准地价的,采用本级别区内商业区片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楼层分配系数×年期修正系数×行业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2.工业用地。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行业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3.住宅用地。
①临街独立式住宅用地。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1.2×容积率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②非临街独立式住宅用地。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③公寓式住宅用地。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楼层分配系数×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4.其他用地。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年期修正系数×使用土地面积
以上各类修正系数依据2004年平阳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执行。
(二)自2015年9月1日起,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按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以下公式核定: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四、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个人住宅、商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
五、法院裁定或拍卖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买受人持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六、昆阳、鳌江两镇旧城改造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办理期限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八、《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管理的通知》(平政发〔2003〕178号)和《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和租赁转出让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08〕11号)相关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九、本文件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