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平政办〔2016〕15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由于我县市场化安置政策的出台、县农房办的机构撤并,导致安置方式、审批程序的变更,为进一步推进我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工作的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159号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温政令第126号)以及《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城中村改造统规自建管理办法(试行)》(平委办〔2013〕70号)、《平阳县旧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及若干规定》(平政办〔2014〕12号)、《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2016〕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补偿方式
全县重点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方式确定为三种: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市场化安置,其中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4倍计算。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不再实行地基置换方式安置。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确定;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市场化安置的,应安置面积按照经评估的货币补偿单价计算。
三、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报批
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由属地乡镇政府或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制定,送县住建局(县征收办)审核后,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县政府批复文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改项目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送属地乡镇政府初审后,由县住建局(县征收办)会同县国土资源、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会议联审意见作为项目批复文件。
四、统规自建项目
统规自建项目的资地平衡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制定,报送属地乡镇政府初审后,由县住建局(县征收办)审核,审核意见作为统规自建安置房项目的审批要件。
统规自建项目实施细则中明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协议签订、房屋拆除、相关政策处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村民联建房项目(仅限于多层)建设资金筹措、安置房分配等工作的,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全程监管,房屋补偿协议、房屋拆除、政策处理台账、安置房分配方案等材料需由属地乡镇政府审核备案。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