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5〕61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
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自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和耕地保护审计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通过上下努力,已彻底整改了一批问题,并对短时间内无法彻底整改的问题制订了可行的整改计划。为全面落实整改任务,加强巩固整改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今后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工作,现将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八方面事项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一)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依法依规废止或修订与上级规定不相符合的地方相关政策。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对造成土地出让金违约缴纳的单位,及时、足额收取滞纳金。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规定,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对各单位已向意向业主收缴的意向金,严格按计划清退,或尽快促进地块出让。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文件精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等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二、严格土地出让支出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同时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
三、严格土地出让预算管理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
(二)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规定,严格按照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镇(乡)要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
四、积极做好有关规划衔接工作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确保下一轮规划编制实现无缝衔接。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做好海洋功能区划和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填海形成的土地利用,杜绝污染企业对海洋的排污,保护生态环境。
五、严格土地供应管理
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土地出让工作。今后,我县所有出让地块必须要经过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地价评估结果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禁止出现低价出让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违规设置竞买人条件,我县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出让土地。严格履行“净地出让”制度,地块出让前,征地拆迁等政策必须处理到位,并砌筑好围墙,做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滞后,确保达到“净地出让”条件。
六、规范土地抵押融资行为
严格按照《财政部 发改委 央行 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土地融资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97号)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融资政策执行。
七、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每年必须制定对各镇(乡)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层层抓好落实。
八、加强土地整治工作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在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开发活动,对于不具备开发条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行为,要坚决制止。禁止出现毁林、毁草开荒行为,对新开垦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省土地整治条例》规定严格选址。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