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临时改变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0〕115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阳县临时改变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临时改变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平阳县临时改变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规范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行为,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平阳县昆阳、鳌江、水头、萧江、万全五个镇建成区范围内利用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从事娱乐、休闲、宾馆、餐饮、商场(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等服务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原有建筑物,是指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上的各类现状建筑物,或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私人住宅。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证注明的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图纸注明的建筑使用功能或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用途临时改变为其它功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批准的建筑物功能进行使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因城市规划调整,所在地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缺乏,或其它原因确需利用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涉及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环保、消防、工商、文化、卫生、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做好审查、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
1.不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规划功能的(当地政府明确近期难以按规划实施的除外)。
2.临时改变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而无法排除的;
3.已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范围的;
4.已列入县政府批准的企业改制、土地收储方案的,或新建项目用地审批时已明确规定应当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
5.原有建筑物经鉴定为危房的;
6.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
7.属于农贸市场(含菜市场)、邮政、电信、医疗、文化、体育、教育、民防等配套设施,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
8.物业管理小区的房屋,未征求小区内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9.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时,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影响原有建筑物未改变使用功能部分正常使用的;
10.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使用功能的。
五、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二产类土地使用权或已取得商业用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已取得私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个人,利用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县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改变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申请报告(须经当地政府同意);
2.单位应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私人住宅应提供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房屋所有权证;
4.原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或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报告;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后的建筑结构安全意见。
(二)县规划建设部门收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后,经审查其材料符合要求的,先函告县消防、环保部门;县消防、环保部门若有不同意见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若无不同意见的,县规划建设部门在网上及现场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为私人住宅的,必须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若无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县规划建设部门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情况函告县国土部门;县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人凭土地收益金缴纳凭证到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临时改变规划功能手续。
六、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取得临时改变规划功能手续后依法办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七、县消防、工商、环保、文化、卫生等部门在对服务业经营活动场所作出行政许可前应核对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若涉及原有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或个人到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予以受理。
八、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申请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重新申请,延期不得超过二年;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应自行恢复原有建筑物使用功能。
九、县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临时改变规划功能意见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产权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依据。
县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原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原始使用功能保持不变,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建筑物原始功能、土地登记原始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给予补偿。
十、本规定由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物 功能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