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有关政策的通知 (1)》(平政办〔2016〕9号)

发布时间:2016-01-29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补办协议出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同时考虑到政策实施应有的连续性,避免因补交出让金收取标准变动幅度过大造成土地市场的剧烈波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对我县个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调整设立政策过渡期,并对县人民政府《规范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47号)中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之前,国土部门必须征求住建部门的意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办理。经批准准予转让,对符合城乡规划的,转让房地产时,根据规划要求,由受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等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政策过渡期的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如下:

(一)自201611日起至20161231日止(以收件时间为准,下同),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2004年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20%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2004年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从201711日起,依据新的基准地价,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三、基准地价未覆盖的镇(乡)及超面积问题按照平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70执行。

四、其他未调整部份仍按《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个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协议出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4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于201611日起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