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委办〔2014〕59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平阳县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为打造温州大都市南部中心提供强大动力,根据《行政许可法》、《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3〕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五个凡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2〕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2〕7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13〕107号)等规定,结合平阳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加强审批标准化建设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一律予以取消,中央或上级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重复审批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归并或取消,对“重复提供、反复提供、无理提供、无需提供和无法提供(指互为前置)”的审批材料一律予以取消,坚决杜绝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公示、论证、评估和签字、盖章等行为。除涉及安全或取消后可能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项外,尽可能减少审批事项。要设定内容明确、边界清晰的审批条件,限制和规范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的随意性。
(一)进一步梳理和削减涉及基建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杜绝“大审批套中审批、中审批套小审批”的情况出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链条。积极推行“案例援引审批”,凡是外地能做到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外地最简化的审批流程均可作为我县减少事项申报材料的依据。
(二)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确定主次材料,每个审批事项的主材料(以下简称主件)由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商有关审批职能部门予以明确。业主申请审批时,凡是主件已具备暂缺次件的,如业主作出补件的书面承诺,则审批窗口必须先予受理,符合审批条件的,实行“先批后补”。对实行“先批后补”的项目,审批职能部门在出具审批文件时应同时抄告招投标事务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并注明缺件的名称(业主补齐材料后,应即时出具补齐材料的证明),由招投标事务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做好把关,或由县政府确定部门负责把关。如业主单位未能按承诺要求补件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三)强化各审批环节之间的无缝对接,确保审批流程畅通无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发改部门要实行“一门受理、转交相关”。项目单位能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以及由测绘单位编制的拟选址红线图和土地勘测定界图(若报告文本已含上述内容,则不需要重复提供)的,发改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项目条件联合审查会议。前置审批部门根据联审会议通知、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上述要件,必须在联合审查会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否则按“超时默认制”进行处理。发改部门在收齐前置审批条件后3-5个工作日内须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为优化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住建部门的技术科要进驻行政审批中心,以便住建与发改等部门以及住建审批科与技术科强化规划设计技术的对接,提高审批效率。
二、切实推进职能归并,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集中审批制度,提高行政审批中心的事项集中度和授权度。大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凡是具有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事项均应全部进驻行政审批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机构履职、一枚印章审批”的行政审批模式。县审管办要根据“应进尽进、不进例外”的原则,制订新一轮部门和事项入驻方案,将商检、外事和事关民生事项(如出入境、社保、住房公积金、市民卡、婚姻登记等)择机纳入县行政审批中心受理办理。确保行政审批中心审批事项集中度达90%以上,审批事项既受理又办理比率达90%以上。
(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促进行政审批提速提效。优化行政审批外部流程,按照“便捷高效、宽进快办”的要求,加快建立流程清晰、申报简便、审批高效、公开透明的全流程审批机制。投资审批的主要部门要在单独设立行政审批科,并且审批职能归并到位的基础上,理顺部门的内部关系,打通“微循环”,其审批窗口要最大限度地做到既受理又办理。项目咨询、受理、初审、核批、打印和发放证照文件等所有审批事务均应在审批窗口进行。凡属简单事项且申请材料主件具备,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直接办理;对法律法规规定需逐级审核、集体研究、领导签批的复杂事项,要建立便捷、顺畅的内部运转流程;对需业务科室提供技术支撑的审批事项(或项目),由审批科室负责牵头,各相关业务科室参与协办,即实行“业主一次性送件、审批科室集中受理主办、相关科室协办、防止体外循环、限时回复结果”的运转方法。县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办、水利局、商务局、环保局、人防办、气象局、公安消防局等单位流程再造的具体方案,由相关部门商县编办、县审管办制定实施,并报县编委办和县审管办备案。
(三)进一步加大考核管理力度,提升集中审批效能。要切实提升行政审批中心工作人员的审批服务能力,各审批职能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有一定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正式在编人员到窗口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激励制约机制。在审批窗口工作一定时间的人员,视同挂职锻炼经历。对于表现突出的,由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向窗口主管单位推荐;对被列入组织考察的人选,其在审批中心工作期间的表现,可作为对该干部工作实绩评价的依据,审批窗口单位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聘任以及行政职务晋升时,要优先考虑工作积极、服务优质的窗口人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纳入对部门年度考绩的重要内容。审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由审批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审批职能部门派驻(调整)工作人员到审批窗口工作,必须征得审批管理机构同意。
三、切实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三制联动”落实
(一)进一步抓好全程无偿代办制落实。一是建立项目代办新机制。合理确定项目代办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形成立体式代办、接力式代办和网上代办的工作机制,并强化代办项目的全程跟踪和绩效考核工作。二是建立项目代办目录库。县商务局、招商局、侨办、台办、发改局和经信局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做好外资、平商回归、侨资、台资以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重点的工业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审批管理机构要及时对已收集项目信息进行梳理和整合,建立招商引资、平商回归、政府投资项目和工业投资代办项目目录库。三是明确项目代办相关责任。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代办项目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对上报审批项目或下级审批项目,则要做好代办或催办工作,驻企服务员作为各自企业所需审批代办员。四是优化代办工作流程,建立项目审批倒逼机制。对意向项目、签约项目和实施项目分别建立代办流程,重点做好咨询服务、任务分配、组织代办和跟踪督办等工作。五是建立代办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县审管办牵头,根据代办责任分工及代办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代办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代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进一步抓好模拟审批制落实。一是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的审批方式,技术审查获通过后,可先予进入下一审批环节。二是对前期准备到位,规划选址明确,主体相对确定而要素条件还不具备的项目,实行全过程模拟审批。三是模拟审批原则上控制在招投标之前;在控制法律风险和工程量确定的情况下,特殊项目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和招投标事务监管部门备案后,可进行模拟施工招投标。但必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补齐相关资料及有关手续。否则,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四是某个审批环节或审批事项尚未达到法定审批条件,但主件已具备并符合模拟审批条件的,即可启动阶段性模拟审批程序。五是模拟审批要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手续,不得超越审批事项规范表的规定而擅自增设前置条件(申报材料)。
(三)进一步抓好保姆式动态跟踪服务制落实,防止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县审管办要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审批数据库,招商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大国资集团负责实施的项目)、二三产返回地项目、驻企服务项目均要进入审批数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抽查和电话回访,及时掌握项目审批动态。各单位审批窗口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审批流程“微循环”跟踪服务的责任人,对发现存在“体外循环”、推诿扯皮、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造成审批迟滞问题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切实做好督办和协调工作。项目审批跟踪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并在媒体上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优化工业企业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振兴实体经济
根据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要求,并结合平阳实际,按照“管住安全、放开程序,管住结果、放开过程”的原则,制定并出台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方案。通过合并或取消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后置审批材料、流程代办等方式、实现高效便捷服务,大力推进平阳工业投资软环境建设。
此次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审批再造的主要内容:一是精简审批环节。如取消住建部门的批前公示,立项采取统一备案制等;二是缩短审批时限,所有环节的审批时限都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能即办的就即办;三是后置审批材料,如消防材料的审核,统一收费等;四是流程代办。以前审批流程优化从未提及,但让企业备受困扰的供电手续办理,采取供电系统自设代办制,一次性解决企业办理供电手续时所有的问题。
五、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拓展联合审批范围
在巩固和完善联审会议、联合踏勘和联合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联合审批范围,建立网上联合审批平台,全面推行联合审批制。
(一)推行房建项目施工图中介联合图审制。对房建项目的综合图审和人防专项图审实行并联同步审查、联合整改、同时完成。积极引导中介机构进行重组,将房建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与人防专项审图机构进行合并,使施工图审查结果同时满足住建和人防部门的要求。
(二)推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交叉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同时优选施工图审查单位,让审图单位提前介入,实行边设计、边审查、边修改,节省施工图审查和修改的时间。
(三)推行施工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工程质监手续和安全条件审查一并受理制度。即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工程质监手续和安全条件审查等申报材料不再单独受理(办理),而在受理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时实行一并受理(办理),并取消重复提供的申报材料。同时,取消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登记表、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意外保险金证明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前置材料,统一转为日常监管内容。
(四)推行施工许可证联办制度。根据“三线并行”的要求,为加快安置房农房集聚、市政道路、景观公园等民生项目建设,对土地“两公告一批复”已完成,因拆迁等特殊原因造成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申报材料暂缺,且在短期内难以补齐的,可实行施工许可证联办制度。即项目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由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实行建设单位有责任承诺,审批部门无责任盖章,对施工许可证及其前置审批实施联办。
(五)进一步完善审批会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协调机制,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项目单位在前期编制文本、规划条件落实、设计,以及收集其他申报材料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可向县审管办或有关审批职能部门申请组织项目会商。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审批前置条件准入部门较多的,招商业主(主体)可向审批管理机构或有关审批职能部门申请组织项目会商,以解决项目“能不能上,该怎么上”的问题,切实提高审批效率。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需要规划部门提供选址初步意见(包括拟红线图),需要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供地初步意见等,则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予提供。
六、切实落实“超时”和“缺席”默认制,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按照“四查”倒逼问责等有关规定,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审批管理机构审核确定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办结;无故缺席联审会议、联合会商、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等会议或虽参加联审会议但没有当场(或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或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在后续审批环节,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再提出前一审批环节的整改意见(前一审批环节已提出但未整改到位的除外),但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必须整改的,设计单位和图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缺席或未出具整改意见的部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部门缺席或超时影响业主办理相关手续时,业主可向审批管理机构申请开具行政督办函,申请人凭行政督办函申请办理下阶段有关审批手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据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被督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业主出具因超时或缺席而耽误的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审批职能部门一年内被督办两次及以上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七、切实加强上下衔接,进一步推进事权下放工作
各部门、各镇(乡)要高度重视事权下放及承接工作,主动做好有关衔接工作,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工作有序开展、顺利交接。一是按照“哪一级投资由哪一级审批”的原则,做到审批事项同步、配套下放,使项目审批在同一层级、同一平台上运行,确保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流程的完整性,以避免事权下放后造成上下部门交叉审批而影响项目审批效率。县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跨区域和县本级项目的审批,要进一步理顺权限,明确责任。二是切实做好事权下放的承接工作,确保无缝对接,并及时签订下放事项移交协议书(或委托书),对于技术要求较高且目前下级审批部门无法承接的审批事项,先暂由上级部门进行审批,但下级审批部门必须确定项目代办员并形成制度,避免项目审批出现上下推诿扯皮的不良现象。三是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凡是下放的审批事项一律进审批服务中心、功能区联合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基层站所应尽可能入驻便民服务中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四是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发改局、县审管办牵头建立下放事项的评估和考核机制,确保审批提速提效。
八、切实规范中介行为,进一步强化中介服务管理
一是制定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县审管办要组织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凡是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律不准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择优选取中介机构入驻中介机构服务管理中心,实行中介集中服务、统一管理、公开竞争,建立中介机构准入、竞争、考核和退出的动态运行机制,促进我县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监管。按照中介服务提速30%的要求,县审管办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时限进行合理压缩,规范中介前置工作流程、时限、收费等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与效率。三是强化县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公室职能。县编委负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县财政提供管理办公室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管理办公室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量化考核机制,对场内和纳入网络平台上管理的中介机构,实行统一指导、区别管理、分类考评,考评结果进行排序,作为业主择优选择的参考依据,并纳入县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出现不良记录行为的中介机构,将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审批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四是创新审批中介服务方式。对单项合同估价在一定限额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审图等审批中介服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择优选取中介机构的办法,采取建立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预选库,并从中按照收费合理、效率最快、质量最佳、技术最强等标准内容进行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竞争度,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确保中介服务提速提效。
九、切实加强统一管理,进一步推进审批分中心建设
按照“未进例外”的要求,因目前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对外办理、具有较大办件量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职能的部门办事大厅,经县政府批准,可设立县行政审批中心分中心。分中心实行双重管理,行政上隶属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审批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监管和考核。分中心应根据“规范运作、统一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实行集中对外办公,并按照“一门受理、现场办公、内部运作、集中协调、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高效方式运行;建立和完善分中心管理考核机制,考核结果纳入对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考绩。
分中心主管部门应按照“既受理又办理”的原则,配强配优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分中心受理、办理各类服务事项,实行一个窗口进出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分中心应执行县行政审批中心的办件管理制度,并将办件情况统一纳入县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或将分中心办事系统与县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审批信息实时数据交换,事项纳入率须达到100%。
审批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审批分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管和考核。按照县行政审批中心管理考核奖励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分中心的管理考核细则和实时监督、评议等制度;对审批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评议,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分中心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奖励机制参照县行政审批中心相关制度执行,并由县审管办负责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由县审管办另行制定实施。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部门审批职能整合归并的实施方案
2、平阳县全程无偿代办网络实施方案
3、平阳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4、平阳县县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实施细则
5、平阳县行政审批事项否决双告知制
6、平阳县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会议管理办法
7、平阳县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部门审批职能
整合归并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改革要求,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部门审批职能整合归并,力争年内实现“确保行政部门审批职能整合归并全面完成,确保县、镇(功能区)二级审批服务事项进中心比例达到90%以上,确保企业和群众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满意度有明显提升”三个确保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批管分离制度。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6号)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一是审批职能分散在两个或以上科室的,均要单独设立行政审批科室。二是将本部门涉及的所有审批服务职能进行归并,集中到单独设立的行政审批科室。三是按照“不进例外、授权到位”的要求,进驻县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窗口,实行“一站式”对外服务。
(二)充分授权综合窗口办理审批服务。各部门都要按照《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浙政办〔2010〕138号)规定,将本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审批事项较少或办事频率不高的部门可依托县审批中心设立的综合窗口受理,简单事项委托综合窗口直接办理,复杂事项由综合窗口受理后转部门审查审批,限时办结。县审管办要做好对“综合窗口”受理事项及其运行方式的审定、检查和考核。因场地限制一时不能进驻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也要想方设法在本部门办公场所设立分中心对外受理审批服务,但必须接受同级审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归并是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提升执行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不折不扣地将这项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编委办、审管办为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归并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为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主抓责任,确保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三)严明工作纪律。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实施问责。
附件2
关于建立平阳县投资项目无偿代办
网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破解“办事难”,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拓宽服务内涵、畅通服务网络,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共建共享、覆盖城乡的县、镇(乡)、社区服务网络,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边界的代办服务,实现“好办事、办好事”。现就我县投资项目无偿代办网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县委部署的“力促平商回归,振兴实体经济”的战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破解“办事难”,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用一流的环境吸引一流的企业,促进平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为企业群众提供更优更好的服务
(二)无偿代办。县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代办机构承接代办项目后,明确专人(代办员)对代办的事项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四)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整合现有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集约利用。力求创新方式,深化内涵,夯实基础,好中求优,做出品牌,打造亮点。
三、工作目标
全面构建我县投资项目无偿代办服务网络并规范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把代办服务网络打造成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投资软环境的重要载体。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和群众“门难找、人难见、政策难懂、事情难办”的问题,
四、工作程序
全程代理服务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转送承办、协调办理、建立数据、结果反馈”的程序运行。
(一)接待咨询。各级代办责任单位和代办窗口对有投资意向的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投资政策和有关审批咨询服务,包括:审批事项的相关政策、申报条件、审批环节所需提供的资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受理委托。建立分级代办制度。县级项目由县投资项目无偿代办服务中心负责代办;镇(乡)级项目由各功能区联合审批局、镇(乡)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向代办窗口提出代办申请,并提交投资项目所需的证件、材料;代办服务窗口审核后,符合受理要求的,与服务对象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书,对投资项目进行受理登记,备存相关材料建立档案。
(三)转送承办。代办窗口受理委托后,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分类,将项目审批所需的资料分别送达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一口受理、联合预审、集中勘察、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投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办。
(四)协调办理。代办人员对代办事项全程跟踪、全力督办,积极协调解决代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应引导服务对象按规定直接缴纳。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联席会议制度,由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召集联审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前介入审批和技术性审查工作。县有关职能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审批负责人和项目代办员及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要求出席会议。联审协调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县政府。
(五)数据建立。1.建立系统的代办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申请人向代办中心提出服务申请后,代办人员通过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等方式将有关信息采集,办理过程中各种信息和申请人对办理质量与服务态度的评价意见等信息同步生成。2.建立高效的网上办理机制。申请一经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审核意见等信息通过系统逐一转到后一个办理环节,如需其他审批职能部门协办的,采取网上信息共享,实现办理资料无纸化、电子化,缩短材料流转与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3.建立行政审批实时监察机制。项目受理信息发生采集后,代办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信息搜索,掌握全方位的代办工作情况,实现实时监察。4.建立综合的代办信息分析机制。通过代办项目各类信息的综合分析,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地对数据进行分类,为领导决策提供丰富的数据参考。5.建立多样的信息公开机制。通过电子屏幕、网站等渠道,公开办理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过程及结果等信息,并在网络上提供各种申请表格的下载和填写说明、办理过程及结果查询。
(六)结果反馈。项目审批完成后,代办员负责将所有审批文件和结果通过手机短息、“微窗口”的方式及时反馈给项目业主。如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者项目业主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双方填妥《代办项目委托终止单》后,本委托协议终止。
五、工作职责
(一)县投资项目无偿代办中心。负责代办项目汇总和受理、代办项目库的建立、代办任务的分配以及代办项目的督查和反馈,做好代办项目的跟踪服务和信息通报工作;组织开展功能区、镇(乡)、社区代办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日常代办工作中的业务指导、协调沟通和监督考核;负责县级投资项目的无偿代办工作,以及市投资项目代办中心的联系工作。
(二)审批职能部门。群众的项目咨询、受理、全程无偿代办服务;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答复、转办、督办、反馈和归档;及时向县代办中心和部门领导汇报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协助县代办服务中心做好联办件的现场踏勘工作,按时向县代办中心上报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并确保资料、数据的完善和真实。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气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安监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运管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设立代办科室,设主任1名,代办员2名;其余部门设主任1名,代办员1名;驻企服务员为驻扎企业审批工作的代办员。
(三)功能区联合审批局。受理本辖区的项目咨询、受理、全程无偿代办服务;配合县代办服务中心做好联办件的现场踏勘工作,按时向县代办中心上报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并确保资料、数据的完善和真实。功能区代办服务站设主任1名,代办员2名,负责服务站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镇(乡)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本辖区的项目咨询、受理、全程无偿代办服务;配合县代办服务中心做好联办件的现场踏勘工作,按时向县代办中心上报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并确保资料、数据的完善和真实。昆阳镇、鳌江镇、水头镇代办服务站设主任1名,代办员2名;其他镇(乡)设主任1名,代办人员1名。镇(乡)代办服务站明显位置设置告知牌,明确服务的事项及服务时限,凡工作时间,办事群众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代办服务站必须接件受理。
(五)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本社区的项目申请,实行全程代理服务;与镇(乡)做好衔接工作;配合镇(乡)代办服务站做好审批项目的现场踏勘工作;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代办点要求做到场所固定,标识固定,人员固定。代办点设代办员2名,负责服务点管理的具体工作。
(六)代办人员职责。所有代办人员负责项目业主单位的代办申请和受理委托;指导、帮助项目业主单位准备各类项目报批材料,督促其履行项目审批中应尽的职责,并做好与项目业主单位、审批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代办员必须跟踪代办服务审批过程,及时发现代办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帮助业主单位协调解决或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及时送达办理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纵横互动的代办队伍网络。全程无偿代办服务网络以县审管办代办中心为中心。横向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审批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协办单位构成;纵向由县审管办代办中心、乡镇(功能区)服务站、社区服务站构成的审批网络,使审批全面提速。
(二)成立“平阳县推进投资项目无偿代办制工作领导小组”。 由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组织部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委办、县府办、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法制办、县审管办、县编委办、新闻单位及承担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推进全县投资项目代办工作,研究解决代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了解掌握全县代办工作推进情况,收集编报有关信息,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代办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与县监察局对代办服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效能监察,依法查处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有令不行、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七、工作制度
(一)建立“四查”制度。建立“服务对象反映代办问题”必查、“投资项目迟迟不落地”排查,“投资业主撤回在平投资”倒查,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情况定期抽查的“四查”制度,确保代办工作顺利开展。对妨碍落实“五个凡是”,影响项目代办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按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二)建立代办申请人联络员制度。各代办申请人(即代办服务对象)要明确负责项目报批的人员作为联络员,该人一般为代办项目负责人,并具备法人的有效委托权限,负责做好申报材料准备、整改意见落实和交纳各类规费工作。
(三)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采取开门评议的办法,对项目代办员、协办员以及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由服务对象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代办中心推荐、县政府表彰;对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代办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制度。
为了给项目业主单位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代办服务;凡同类审批项目,某一部门审批(核)通过案例的,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必重复论证,予以比照办理;某一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的相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供其他部门无偿查阅,实现审批信息纵向、横向共享。
加强综合性和调研性信息的报送工作,完善服务窗口信息报送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服务窗口信息工作网络,拓宽信息渠道,扩大信息来源。点、线、面结合,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报送信息,不迟报、漏报、错报,严格程序,落实责任,形成信息工作固定长效的运转机制。
(五)建立代办考核制度。
1、建立代办例会制度,代办中心每月定期召开代办工作例会,掌握代办项目进展情况,解决代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建立项目回访评议制度,做好项目回访,积极开展代办员服务质量评价
3、建立督查问责制度,对审批效率低下、影响项目审批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由县监察局作风办实行问责。
4、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代办项目办结后,对项目代办情况和相关人员做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投资环境,破解“办事难”的重要抓手和主要载体。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代办制的积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推行代办制工作的自觉性,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大力推进。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大力推行代办制工作。二要抓好分工落实。各部门要在县推进投资项目代办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相互合作,合力推进;县考绩办要将代办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委组织部要研究落实后备干部挂职锻炼计划,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要落实好代办机构的运行经费;县审管办要按照代办服务的要求,做好机构组建、人员培训、后勤服务等配套工作,同时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县纪委(监察局)要做好项目审批和代办服务的效能监察;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建立、推行代办制是一项创新性、探索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为此,推进投资项目代办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代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加以完善。各部门推行代办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县推进投资项目代办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3
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
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滋生腐败,建立有序的中介市场竞争,确保中介服务提速、提效、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是指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由社会第三方出具意见或提供专业技术性资料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
(一)测绘,勘探;
(二)工程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
(三)环境评价,节能评估,防雷评价,交通评价;
(四)水土保持方案,涉河(水域)方案,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涉水、涉林中介服务;
(五)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
(六)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空气检测,消防设施、电气检测;
(七)政府依法依规委托的其他中介服务。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建设工程审批过程中,除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的项目外,建设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选取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开择优、综合评价、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预选库在县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中介机构监管服务办公室负责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建设。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预选库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预选库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 预选库由本规定第三条所划定的中介机构组成,各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建立各行业分库。
第七条 建立预选库要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择优选取资质高、服务优、技术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入库。
第八条 预选库的准入条件,实行一般普遍条件和行业特定条件相结合的准入标准。
(一)一般普遍条件:
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对应的资质;
2、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
3、有健全的执业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4、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须在平阳县有稳定的技术骨干,执业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须出具在温州拥有相应法律效力的中介服务成果;
(二)行业特定条件由县中介机构监管服务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优质、低价、高效”为原则,合理确定预选库的规模和数量,预选库中介机构的入选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或采取比对选取方式择优筛选入库。
采用比对选取准入预选库的程序:
(一)部门推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入选预选库的条件及日常执业情况,对中介机构进行入库推荐;
(二)自愿申报:中介机构根据政府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公告自愿提出入库申请;
(三)择优入库:县中介机构监管服务办公室会同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对部门推荐和自愿申报的中介机构,根据资质、业绩、收费、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比对选取方式,择优筛选入库。
入库中介机构在平阳县阳光中介网公示7天,无异议的,正式入选预选库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入选预选库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中介机构必须达到3家(含)以上,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预选库一般每1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根据《平阳县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分类,信用评价为A级的中介机构自然入选预选库,已进驻平阳县中介机构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优先入选预选库。入库的中介机构,享有优先进驻县中介机构大楼的资格。
第十二条 入选预选库的中介机构,如有下列情形,应予以清退:
(一)中介机构服务不良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有责投诉达到三次的;
(三)中介机构服务中心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四)信用评价为D级的;
(五)其他违反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规定的。
第三章 预选库选取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预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选取,通过公开发布、自愿报名的形式,采取摇号排序按号轮候、公开比选、随机抽取、最低报价、竞争洽谈等方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摇号排序、按号轮候:通过摇号的方式对中介机构进行排序,工程建设项目抽取中介机构按照分档次分轮次在序列中随机抽取。所有中介机构在该档中全部做过业务的为一个轮次,在本轮次中已抽取过的中介机构不得再参加本轮次抽取,在本轮次中只剩一家中介机构未代理过业务时,不再采取按号轮候方式,直接确定该中介机构。
公开比选:通过公开比选的项目,中介机构报名数应超过3家(不含),业主单位按照收费合理、效率最快、质量最佳、技术最强等标准内容进行公开比选,以报名中介机构得分最高者为公开比选的中选单位,并当场予以公布,公开比选具体赋分标准另行制定。
随机抽取:除公开比选外,视情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预选库内中介机构报名数超过3家(不含)的,根据报名顺序,分别依次发给报名中介机构参选号码,并向抽取机放置同等数量及一致号码。业主单位(人)依次公开随机抽取2个号码,分别为第一中选人和第二中选人,当第一中选人不符合业主要求的,在同等条件或标准下,业主单位可选择第二中选人。
最低报价:中介机构报名数未超过3(含)家的,业主单位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在同时公布报名中介机构的报价,报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低于成本价)以报价最低者为中选人。
竞争洽谈:中介机构只有1家报名的,采取竞争洽谈的方式选取。
第十四条 选取程序
(一)基本信息登记。
业主单位(人)将项目的基本情况、委托中介服务内容等,由监管服务办公室进行登记;
(二)公告。
监管服务办公室在平阳县阳光中介网发布公告,内容包括:
1、业主单位(人)名称;
2、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委托中介服务内容、实施时间和地点;
3、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取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4、选取的时间和地点;
5、其他与中介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
(三)报名
预选库内的中介机构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申请,报名时间为即办或2个工作日以内(需现场踏勘确定中介服务报价的,报名时间为3个工作日)。
(四)选取中介机构
根据中介机构报名数的情况,由业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一种比选方式,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比选方式,并按规定流程选取中介机构。
业主单位参加选取人员应在2名(含)以上,参加人员不得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选取结果应当场公布。
(五)备案
选取结果由监管服务办公室实行备案,并向业主单位出具中介机构选取证明。选取的中介机构,按照监管服务办公室实行合同签订备案制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预选库内中介机构无法满足项目需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另行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政府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确定中介机构后,应及时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其中中介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中介机构在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委托合同签订以后,各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共同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预选库的使用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县监管服务办公室负责预选库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市场竞争、规范执业、提速提效”的要求,对中介机构服务加强监管,确保为投资项目审批提供“高效、高质”的中介服务;对不履行合同、诚信过失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及职责分工,积极稳妥推进预选库的建立,加强预选库内机构管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加强监管,提高服务成果的通过率;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选取中介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及时通报监管服务办公室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使用、管理预选分库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若出现下列违反有关中介管理规定情形的,由县监察局实行问责:
(一)在预选分库的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未按本规定及程序在预选库选取中介机构的;
(三)选取程序、结果不公开、不透明的;
(四)对中介机构服务进行指定选取或在选取中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中介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中介机构监管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在预选库内进行选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试行。
附件4
平阳县县级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平阳县投资项目模拟审批暂行办法》(平政办〔2013〕55号)有关规定,确保模拟审批流程的顺畅和可操作性,切实推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模拟审批服务窗口、责任部门和协办部门联动机制
(一)县行政审批中心以及各功能区联合审批局综合窗口(模拟服务专窗)负责受理模拟审批服务事项,以及综合咨询和预登记工作,建立模拟审批工作台帐,详细记录模拟审批全过程信息。
(二)模拟审批责任部门是指项目受理的审批职能部门,如涉及多部门审批的,则为负责牵头的审批部门。责任部门的职责:负责模拟审批的牵头工作,并认真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工作,及时组织召开模拟审批联审会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申请项目是否可以进入模拟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当具备法定审批条件后,及时组织模拟审批的转化工作。
(三)协办部门的职责:负责办理本部门相关的模拟审批手续,参与模拟审批联审会议,及时回复有关意见。
二、建立模拟审批项目信息库
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将根据模拟审批需要,建立模拟审批项目信息库。记录模拟审批项目从预登记、窗口受理、模拟审批以及转化为正式审批的全部过程,并与审批电子监管系统相连接。
三、模拟审批的具体操作流程
模拟审批按照“一门登记、转交相关、全程跟踪、按时完成”的要求组织实施,申请人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模拟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登记,并填写模拟审批登记表。模拟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转交相关部门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模拟审批分为全过程模拟审批和阶段性模拟审批。
(一)全过程模拟审批操作流程。对于土地、资金等要素取得均已明确但近期尚不能办理要素审批手续的,或控制性规划可以调整但尚未启动调整程序(或正在调整)的项目,可实行全过程模拟审批。
1、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后,即时进行模拟审批预登记,同时将模拟审批件转交相关责任部门。
2、责任部门牵头召开联审会议。责任部门审批窗口受理后,如符合模拟审批条件,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联审会议要出具会议纪要,并明确后续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及其他有关事宜。对不能进入模拟审批程序的项目,要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建议。
3、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模拟审批的转化工作。项目具备法定审批条件后,责任部门要书面通知业主或组织召开模拟审批转化会议,集中办理转化手续,即各部门按法定审批顺序,科学填写审批文件日期、文号,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批准文件(同时收回模拟审批文件)。
4、在模拟审批过程中,如项目已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则申请人可直接向审批部门提交材料申请转为正式批准文件。审批部门窗口接件后,当即出具正式批准文件(同时收回模拟审批文件),使后续审批能按正式审批程序办理。
(二)阶段性模拟审批操作流程。在整个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中,当某个审批环节或审批事项尚未达到法定审批条件的,即可启动阶段性模拟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模拟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行项目预登记后,向相关部门窗口提出模拟审批申请,并作出相关书面承诺,同时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材料以提供模拟审批事项材料“主件”为基本要求。
2、有关部门审批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模拟审批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启动模拟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办结。对不符合模拟审批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复杂项目或需其他多个部门提供征询意见的,或审批主办部门难以确认是否具备模拟审批条件的,应在当天提请县审管办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召开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3、组织模拟审批的转化工作。当项目具备法定审批条件后,由申请人向模拟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行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输入模拟审批系统,同时转有关审批部门。部门审批窗口接件后,启动审批系统模拟转正式审批程序。在核对材料后,将模拟审批的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同时收回模拟审批文件)。并在审批系统中点击“转换”按钮,完成项目模拟到正式审批的转换。
四、有关环节模拟审批的条件
(一)可研阶段(核准阶段)模拟审批的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启动模拟审批程序。
1、土地预审意见不能出具(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有如下依据之一的,即可进行模拟审批:
(1)当地党委、政府明确(包括有关文件、会议纪要、主要领导批示等)的建设项目及具体建设地块;
(2)用地正在上报审批过程中(需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其他可供地初步意见(如可以供地但暂缺用地指标等)。
2、选址意见不能出具,但有如下依据之一的,即可进行模拟审批:
(1)当地党委、政府明确(包括有关文件、会议纪要、主要领导批示等)的建设项目及具体用地位置和范围;
(2)控规调整正在申报当地政府审批过程中(需住建部门出具证明);
(3)住建部门出具的初步选址意见。
3、财政部门不能出具资金落实的意见,但有如下依据之一的,即可进行模拟审批:
(1)当地党委、政府明确(包括有关文件、会议纪要、主要领导批示等)的建设项目;
(2)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署的资金落实意见;
(3)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初步意见。
(二)各审批环节模拟审批的条件(见下表)。
模拟审批事项 | 模拟审批主件(条件) |
项目建议书兼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工可报告文本 |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 初步设计文本(提前3天及以上时间向规划部门提供初步设计文本) 地质勘察资料 规划设计条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地籍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建项目为施工图) |
防雷设计审核 | 防雷装置施工图、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书 规划平面图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 建设工程人防设计文件(施工图) |
施工招投标(经县政府领导同意) | 若模拟审批取消则投标人承诺放弃索赔权 工程量已确定 |
模拟审批过程中,只要主件具备,各有关部门已对主件提出修改意见并整改到位的,主办部门应即出具模拟批件。
(三)其他审批事项模拟审批的条件:凡是主件具备,不影响技术审查的,亦可实行模拟审批。
五、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县审管办要认真做好模拟审批的登记工作,详细记录模拟审批全过程的信息资料,并对模拟审批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认真确定每个模拟审批项目的责任部门,如情况复杂而难以确认的,要及时报请县政府或功能区予以确定。要将模拟审批和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如申请人提出代办申请,则同时启动代办程序。
(二)各审批主办部门对具备模拟审批条件的项目,必须及时启动模拟审批程序。当项目具备法定审批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为正式审批。
(三)责任追究。由于模拟审批牵涉部门较多,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才能在上下流转过程中保持顺畅。对拒不执行模拟审批相关规定或拒绝承认其他部门出具的模拟审批文件,造成模拟审批流程停滞的,县审管办将出具督办函,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附件5
平阳县行政审批事项否决事项双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平阳县具有审批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否决事项双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否决事项双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
凡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各种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经审批工作人员审核认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不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向服务对象分别出具书面通知书及建议书,阐明不能办理原因和补正救济途径,同时向县审管办和部门分管领导报备。
否决事项需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承办单位、服务对象的姓名或单位、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受理编号、受理日期、退回日期、申请办理事项,否定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政策)、补正救济途径等。
2、否决事项双告知的办理要求。
(1)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即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予办理的,都要依法给予办理。对确实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2)对经核实符合否决双告知的事项,经各审批职能部门审批科(股)室或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经办人员填写并打印《否决事项双告知登记表》一式四份(见附表),一份给服务对象,一份送部门分管领导,一份送县审管办,一份由各单位与申报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3)否决事项双告知在对外承诺的时间内办结,原则上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办好否决事项双告知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同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4)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各种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经审核认定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经办人员需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告知服务对象其申请事项归属哪个部门审批,起到引导员的作用。
(5)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报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或办件受理通知书并签收备查。
(6)经办部门应将本单位所有否决双告知的事项进行复印并装订归档。
3、否决双告知事项纠错要求。
县审管办、部门分管领导对否决事项的情况要认真复核,对申请事项符合非禁即入原则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责成经办部门予以纠正;有争议的,由县审管办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县政府决定;经办部门接到纠正意见后,应在该事项的承诺时间内办理好有关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手续的复印件报县审管办备案。
4、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因不作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并败诉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否决事项双告知登记表
否决事项双告知登记表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 申请人或 单位名称 | |||
经办人姓名: | ||||
否定事项 基本情况 | 办件受理编号 | 联系电话 | ||
受理日期 | 退回日期 | |||
申请办理事项 | ||||
否定理由和依据 (并附相关政策) 补正救济途径 | ||||
分管领导或行政 服务中心核查意见 | ||||
备 注 |
注:此表一式四份,一份给服务对象,一份送部门分管领导,一份送县审管办,一份由窗口单位与申报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附件6
平阳县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会议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流程顺畅、程序高效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会议机制,构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简化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提速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在全县机关单位全面推行即办制的实施意见》(平委〔201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范围
(一)项目建设条件审查会议;
(二)项目初步设计会审会议;
(三)项目会商会议;
(四)项目联合现场踏勘会议;
(五)项目联合竣工验收会议;
(六)其他项目联合审批会议。
二、会议组织
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以下简称联审)会议由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项目审批牵头部门主持,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和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监督。为便于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各类联审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召开。
三、会议程序
(一)牵头单位受理项目后,对需要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联审会议方案(内容包含项目、时间、参加单位等)提交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二)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对各牵头单位提请召开的联审会进行统筹安排,应在当天拟定会议通知,并一般于会议召开前2-3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审查材料送交与会有关单位。与会单位收到联审材料后,要及时审查,并拟定书面审查或建议意见,由参与联审会议的人员提交会议研究。
(三)各协办单位应派负责项目审批工作的中层干部、窗口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出席联审会议。联审会议上,各部门一般应当场对联审件表态(同意与否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代表本部门签署意见。为确保联审会议的公正、公开、高效和便民,各部门提出强制性修改意见的,应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并注明理由;属建议性的意见,要说明原因,否则一律不予采纳。
(四)牵头单位在联合踏勘或联审会议上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各单位提出的审查或审批意见进行记录、汇总,形成联审会议记录。牵头单位主审人宣读联合踏勘或联审会议记录后,各参与联合踏勘或联审会议的经办人员认为无异议的,应在联审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联合踏勘或联审会议记录一式三份,一份交业主、一份由牵头单位存档、一份报审管办备案。根据会议记录,牵头部门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会议记录精神印发会议纪要,联审会议提出的意见以及下一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要在会议纪要中作出详细说明,并作为下阶段审批的依据。
(五)需要相关单位协办的事项,协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牵头部门应根据联审会议的意见,待前置审批完成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批文。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缺席默认制(超时默认制)。参加联审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个别确实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说明原因,并将联审意见提前提交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参加联审会议的人员中途不得早退,如确有急事需要请假的,须经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同意。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明确业主单位(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业主单位(申请人)要认真做好文本编制工作和备齐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联审会议后,要督促文本编制单位严格按照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修改,及时提交修改后的文本并补齐所有的申报材料。
(三)明确中介机构(编制文本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各中介机构(编制文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规定做好文本编制等工作,相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全面履行法律义务。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编制文本,联审会议后,要严格按照联审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修改。
五、责任追究
参加联审会议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擅自在规定地点以外召开联审会议,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意见而在后续审批环节上提出影响原联审结果的修改意见的,或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查或审批,对存在收受业主单位的礼金、礼品和礼券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等行为现象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予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审批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与会人员无故缺席、迟到或擅自早退的现象,由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予以查处,因此造成审批失误的,由该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平阳县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提高竣工验收的工作效率,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业主办事,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由主办部门(单位)牵头,法律、法规规定有单项验收职能的部门(单位)参与,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一种运作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采取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双轨制运行的方式。技术审查并联实施,技术审查通过后,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或认定手续。
第五条 联合验收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水利、交通等部门)牵头,监察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其他参加的部门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联合验收的内容。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
(一)项目可研(备案、核准)、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情况。
(二)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三)“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
(四)环保、涉水、消防、人防、防雷、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五)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形成情况。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帮助业主做好准备工作,为联合竣工验收创造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竣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测规定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四)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测规定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六)建设项目按照环评、水保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和治理措施,工业项目已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七)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测绘及制作报告书规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已通水、通电;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九)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也均已完成。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生产或投入使用的,且业主承诺限期完成,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项目要进行试运行的,先对“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出具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项目确需分期竣工验收的,经规划和建设部门同意,可以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 联合验收程序。
(一)申报材料准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完成测量、检测、评估工作,准备基本的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在竣工验收准备过程中,可向牵头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单位)进行咨询,牵头部门应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其他业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二)受理申请。建设单位向牵头部门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申请报告的内容要包括建设单位对已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承诺,即建设单位承诺准备提交相关部门(单位)的专项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已经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牵头部门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各专项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三)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审查。牵头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后,对申报的材料是否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进行并联审查,并联审查采取联审会的形式。联审会由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集中确认验收条件协调会,集中一次性告知和集中确认验收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没回复意见或无故缺席协调会的部门(单位),视为竣工联合验收条件已获确认。
(四)会议通知。项目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单位)与审批管理机构协商后,提前3个工作日印发联合验收通知。
(五)现场验收。各部门(单位)负责核对和审查申报的竣工验收材料,指定人员参加验收会并进行现场勘察。现场验收由牵头部门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参加验收人员签到;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情况;
3、审阅资料、现场勘验;
4、相关验收单位发表意见;
5、部门汇总意见,作总结发言。
初次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代表本单位签字确认;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并提出强制性整改意见,如有建议性整改意见,应予以分列,不得与强制性整改意见混合。确实不能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的,经牵头部门(单位)同意,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牵头部门(单位)对各部门(单位)反馈的验收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联合验收结论,在联合验收会结束或反馈意见收齐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联合验收纪要。
(六)建设项目有2个及以上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部门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建设项目只有单个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该部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的意见视为本单位的终审意见。
第九条 初验或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备齐竣工验收合格认定申报材料(初验已提供的不再要求提供)后,向各有关部门(单位)申请办理验收合格法律文书,有关部门(单位)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备案(以最后一个专项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参加竣工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明确的意见,需要整改的,要分别列出强制性整改意见和建议性整改意见。属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必须要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若无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则视为验收合格。不得擅自增设竣工验收条件或增加申报材料。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首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是确认首次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相关验收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的,视为超时部门(单位)默许验收通过;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安排工作人员参与现场验收的,视为缺席单位默认验收通过。由审批管理机构开具行政督办函,业主凭督办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下阶段有关审批手续。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的验收事项不得补验,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单位和缺席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职能部门(单位)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因历史遗留或特殊情况应单独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经审批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单独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联合验收条件尚未具备,业主要求相关部门(单位)提前介入服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咨询服务。但不能违反规定,借预验收或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业主单独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不参加竣工联合验收而自行组织专项验收,或借预验收等名义,强制要求业主单独进行专项验收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竣工验收条件或申报材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验收标准的。
(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意见,违反“即办”制度的。
(五)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的。
(六)借故阻挠或抵制竣工联合验收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审管办负责解释。监察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1日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平阳县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平政办〔2011〕63号)同时废止。
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