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委办〔2014〕75号)

发布时间:2014-07-22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

 

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杭州市萧山区等12个农村改革试验区与试验主题的批复》(浙委办2012124号)和《浙江省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浙农试〔201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建立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实际居住地登记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人口进城落户的体制障碍,促进城乡资源合理配置、要素平等交换、人口优化布局,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确保权益、尊重自愿的原则。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对进城落户农民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三)坚持配套改革、同步推进的原则。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要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问题,又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到位一项”的原则,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二)实行按居住地登记的户口迁移制度。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调整完善购房落户、新居民积分制落户、引进人才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特殊贡献人员落户、亲属投靠落户等户口迁移政策,适当放宽本县范围内人员落户的范围、条件。

(三)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和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为科学有序推进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决策依据。居住在本县的流动人口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本县户籍人口因户籍所在地与本县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推行实际居住登记管理。

(四)推进农民权益确权固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全力保障农民利益。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后,对农民的集体经济利益收益权、农民土地权、计划生育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政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等政策进行确权固化。对进城落户农民,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改变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其拥有的股权可依法继承和在本社社员中转让;保留原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保留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继续享受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继续执行其本人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政策;继续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政策;对特定群体享有的政策或权益保持不变,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新建或续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征兵文化程度政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到位一项”的原则,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调整,逐步实现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城乡一体化。其中“率先并轨、一步到位”的有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定期补助、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政策,“逐步并轨、逐步到位”的有教育、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政策,“维持现状、暂时保留不调整”的有住房保障等政策。

四、工作步骤

(一)2014年7月上旬,发布推进全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公告,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二)2014年8月11日,在全县全面铺开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统一转换为“居民户口”。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和政府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查询公民原户口性质的,公安机关将提供有关方便。

(三)2014年9月底前,对全县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体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举措之一,涉及领域广、政策性强、利益性大,需要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各部门配套改革、协力攻坚。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二)把握政策,确保稳定。镇(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深入调查研究,全方位地听取民情民意,化解矛盾,保障民生;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运行进度、群众反应情况、社会舆情动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合作,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切实履责,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重点工作。县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出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对因政策梳理、政策制定、政策处理、政策咨询等问题造成群众利益受损、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镇(乡)、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内容,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

          2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3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管理实施细则

        4平阳县户籍制度改革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细则

  5、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社会救助实施细则

          6、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养老保险配套政策调整实施细则

附件1

 

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市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和《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本县户口迁移政策,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

(一)申报条件

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的公租房、廉租房)的人员可申请落户;其中申请购房落户的,购房建筑面积需达60平方米以上。

(二)基本材料

1、迁移人的申请报告;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第三条  亲属投靠落户

(一)申报条件

与被投靠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生活来源的未婚成年子女、老年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基本材料

1、迁移人的申请报告;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移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的住房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投靠无需提供);

5、未婚成年子女投靠需提供无生活来源证明。

第四条  引进人才落户

(一)申报条件

在本县企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就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落户。

(二)基本材料

1、迁移人和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

2、学历或资格认定证明材料;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企事业单位与迁移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第五条  投资纳税落户

(一)申报条件

在本县投资兴办的企业,一年内缴纳地税税款3万元以上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落户。

(二)基本材料

1、迁移人和所在单位的申请报告;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年纳税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

第六条  特殊贡献人员落户

(一)申报条件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十佳新平阳人”、“优秀新平阳人”称号的新平阳人,可在获得荣誉后一年内申请办理落户。

(二)基本材料

1、迁移人的申请报告;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证明;

4、荣誉证书及表彰文件;

5、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

第七条  新居民积分制落户

(一)申报条件

已纳入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新居民,根据《平阳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积满60分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按照县政府下达的落户指标,按积分从高到低择优办理落户。

(二)基本材料

1、迁移人的申请报告;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出具积分和同意落户的证明;

4、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

第八条  适当放宽本县范围内人员落户

本县范围内人员户口迁移的,可以进一步放宽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条件。购房落户的,不受购房建筑面积限制;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已婚成年子女,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投靠父母落户。

第九条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民警调查、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所领导审核后办理准迁手续;其中引进人才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特殊贡献人员落户、新居民积分制落户及市外购房、投靠迁移等须报县公安局审批后办理准迁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有关户口性质变更的业务申请;对符合本县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条件,但未申请办理“非转农”的人员,依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可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问题的通知》,认定其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原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户口迁移按原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阳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县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管理,有序推进实有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保障实际居住地居民的相应权益。根据《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户籍人口因户籍所在地与本县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办理实际居住登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县户籍人口因户籍所在地与本县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在不同地址办理实际居住登记的,以最后一次登记来认定实际居住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际居住地,是指本县户籍人口实际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第五条  县公安部门是本县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的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本县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平阳县户籍人口实际居住登记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派出所受理、调查、审核后予以登记,按需出具实际居住登记查询记录信息。

第七条  实际居住登记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房屋产权属申请人所有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证明);

(四)房屋属租赁居住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证明)、出租房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

(五)投靠亲属的,需提供被投靠人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合法证明)、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登记材料。

办理实际居住登记时,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  本县户籍人口实际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满一年的,应当在期满一个月内到派出所进行续登,逾期未办理续登的,将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在同一派出所进行实际居住登记变更或续登的,居住期限予以累加计算。

第十条  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充分保障实际居住地居民享有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阳县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县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顺利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户籍依法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条  本县各级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地就近、免费、免试入学。

第四条  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户籍证明到相应学校报名注册,取得相应学籍。

每年6月1日及以后迁移的户籍,原则上不作为当年度相应施教区学校入学依据。

第五条  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实际居住地实际居住且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凭户籍证明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登记查询记录,向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由居住地教育部门在所辖公办学校范围内统筹安排入学。

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居住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应当坚持免费、免试、相对就近原则,主要按照其在实际居住地址连续居住年限,结合其监护人是否拥有住宅产权或自有住房等因素,分类分批给予安排。

第六条  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到本县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原则,不得额外设置附加条件予以拒报;当申请报名人数超出学校当年度相应招生计划数时,民办学校可以采用电脑派位、面谈等办法确定招收对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书面考试或面试。

第七条  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小学起始年级到县外省内接受义务教育的,无需办理外出就读手续;到省外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监护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在本县小学毕业后申请到外县初中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外县小学毕业后申请回本县初中接收义务教育,均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

第八条  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  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平阳县义务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年)》,切实加快校网布局调整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引导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集聚,充分保障实际居住地居民分类分批享有相应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县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为教育行政部门因招生工作需要申请调取、查阅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信息用于招生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结合学校实际学额供给情况,在依法优先保障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具体招生方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阳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平阳县户籍制度改革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县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平阳县户籍制度改革试验方案》精神,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制度改革中原农业户口居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原农业户口居民,是指原为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  原农业户口居民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夫妻,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审批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申请再生育的原农业户口居民应当提供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农业户口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夫妻双方合影近照以及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原农业户口居民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及其他相关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申请奖扶、特扶及其他相关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农村户改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农业户口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本人申请报告以及必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原农业户口居民违法生育的,对其本人按照农村居民违法生育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原农业户口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婚嫁双方户籍均为本县内的对象一律由男方户籍地统计管理。 一方为我县内户籍,另一方为非我县户籍的,按省市相关统计口径执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主动核查户改人员的户籍变更等信息,与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居民落户、户口变更等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畅通转户居民迁出、迁入等信息交换渠道,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人口计生部门在对原农业户口人员进行再生育审批及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原农业户口认定证明的,公安部门应当出具。

建立健全户口迁出地与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之间户口迁移信息的通报制度,保证有关信息得到及时准确地传输和交流。及时查验新落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核实其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范围。

第九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原农业户口人员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及利益导向落实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拒绝受理、互相推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证》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撤销其《再生育证》。已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取消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已领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追回。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社会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县户籍制度改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城乡救助对象一体化。

(一)完善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动,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户改政策实施后,2014年农村低保标准要达到城镇低保标准的85%,2015年起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准确核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严格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结构、成员身体状况、致贫原因、实际收入等情况,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实行差额救助。

(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整体水平,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与城镇“三无”对象保障标准逐步趋与一致,户改政策实施后,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要达到城镇“三无”标准的85%,2015年起实现城乡标准一体化。

(三)完善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机制。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给予全额(低保标准)补助。

第三条   统一规范操作。城乡救助对象实行并轨管理,实行申请救助对象和救助经办机构的“双向”诚信承诺;统一按照《平阳县城乡低保申请审批流程》,通过平阳县救助系统信息平台办理。

第四条  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由县民政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协同,逐步建立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利用跨部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为低收入家庭救助资源共享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对本县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均按照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本县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均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平阳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配套政策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结合本县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具有本县户籍、符合遗属生活补助发放条件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统一按非农业人口标准执行。

(二)非本县户籍的遗属生活补助对象,仍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其户籍类别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第三条  今后省、市出台社会保险政策时,根据本县社保基金承受能力,需对户改前户籍类别进行分别对待的,可从我县实际出发,制定相应政策。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