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平政发〔2014〕40号)

发布时间:2009-02-19

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建筑业发展,做大做强本县建筑业企业,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振兴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我县建筑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推进体制创新、科学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完善行业管理,不断提升我县建筑业企业的竞争能力、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我县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发展目标

在近几年我县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做大做强,建筑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明显增大,市场竞争力和产业拉动作用明显增强。我县建筑业的发展目标是:至2015年,计划实现全县建筑业总产值75亿元,力争突破80亿元;培育一级房屋总承包资质2家,专业承包一级1家以上;产值超10亿元的集团企业1家,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3家以上;省外产值20亿元以上。

三、具体工作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资质上等级、上规模。设立企业资质升级奖,支持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晋升资质,对晋升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鼓励优势企业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和骨干企业,参与承接大型项目,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专业承包为5亿元)且县内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的,由县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5亿元(专业承包为2.5亿元)且县内入库税金达500万元的,由县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县政府命名发文表彰的企业,除质量安全检查外,任何部门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对经命名为龙头、骨干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一年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年实缴本县税收首次超过1000 万元、2000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的企业,次年县政府分别给予奖励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三)保障建筑业发展用地。对于年产值超5亿元、年上缴本县税金超1000万元且排名首位的本县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和对于年产值超3亿元、年上缴本县税金超500万元且排名首位的本县二级资质建筑企业,分别优先解决10亩、5亩用地用于企业科研、仓储建设。同时,加快建筑业总部经济园和后方基地规划,把建筑业纳入重点产业进行重点扶持,享受金融集聚区、总部经济同等待遇。

(四)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对于本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外一个区域市场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行业协会、企业设立驻外办事机构,开拓县外市场,相互协作,共同推介本县建筑业企业。对于在县外承接造价2000万元以上工程的,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我县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的,金融部门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对于县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变更在平阳注册的,在我县缴纳税金首次超1000万元、500万元的,次年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规范工程招投标秩序。切实维护和扶持本县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地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提高门槛,限制本县建筑业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六)拓宽本县建筑企业承接业务渠道。直接发包的工业项目应优先发包给本县符合条件的优秀建筑业企业;非公开招标的农房集聚项目应优先选择本县符合条件的优秀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

(七)强化标后工程监管。加强建筑市场的巡查力度,加大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查处力度,严肃不良行为公示记录,坚决遏制和打击转包、挂靠、包清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理职责进行督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八)鼓励工程创标创杯的积极性。全面开展创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杜绝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对本县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范围施工的工程项目荣获“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县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荣获工程质量“鲁班奖”、国家优质金奖、国家优质银奖、“钱江杯”的,县政府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文明标化工地评审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施工单位20万元、10万元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费用;对获得工程质量“鲁班奖”、国家优质金奖、国家优质银奖、“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施工单位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包括政府奖励)。

(九)设立科技创新奖。本县建筑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建筑业企业税务扶持力度。本县建筑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分包的,以其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本县出省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回平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工程额1%预征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政策。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给予建筑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优惠贷款政策,在现有基础上提高本县优秀建筑业企业银行授信额度,其提高幅度与建筑业产值当年度预期增幅相适应;允许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帐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质押的形式融资。金融部门应创新服务,对于资信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的条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大幅降低提供现金比例,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鼓励企业引进人才。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县政府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享受优先租赁、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等优惠政策。制订完善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努力营造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的机制和环境。

(四)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扶持建筑行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业绩突出但达不到相应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给予政策照顾;积极落实做好评审过程中的属地培训工作。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素质培训,使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逐步成为现代产业工人。

(五)提高建筑业优秀人才的政治待遇。对于被县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负责人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总工会推荐为县劳动模范获选人。

(六)加强行业协会建设。行业协会要集聚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的优质资源,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建设为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与推广、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等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七)建立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财政、税务、监察、经信、统计、住建、国土资源、人力社保、公共资源管委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建筑业发展战略,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形成全县上下共同关心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仅限于工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在本县的建筑业企业,以企业上报统计、税务和住建部门的数据为准。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