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旧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及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4〕12号)

发布时间:2014-02-20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旧村改造项目

审批流程及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旧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及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平阳县旧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及若干规定

 

为加快推进旧村改造项目的建设,提高旧村改造项目审批效率,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切实建立旧村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城中村改造统规自建管理办法(试行)》(平委办〔201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审批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

(一)本规定所指旧村改造项目包括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建设区外的旧村改造项目、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安置房项目、征地返回地安置房项目等。

(二)征地返回地安置房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审核。具体审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2013年1月1日前征收搬迁安置实施细则已批复的规划建设区内旧村改造项目,项目资地平衡方案经镇政府初审后报县住建局(征收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有关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办理审批手续。

2013年1月1日后实施的规划建设区内旧村改造项目由县住建局(征收办)负责审核。项目实施细则和资地平衡方案由当地镇政府初审后,报县住建局(征收办)复审,再报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批复文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四)规划建设区外的旧村改造项目由县农房办负责审核。项目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经当地镇(乡)政府初审后,由县农房办牵头会同住建、国土资源、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会议联审意见作为项目批复文件。

(五)旧村改造项目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审查报告;

2.村民代表大会意见;

3.拟改造范围红线图;

4.项目建设红线图和项目方案设计;

5.项目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或资地平衡方案);

6.内、外业调查和权属认定材料;

7.有关公示材料。

二、高层项目审批流程及规定

受理报批单位:各功能区审批局。

(一)住建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另公示期10天。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下同);

2.规划条件及规划红线图;

3.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二)发改部门项目核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在选址意见书公示期间可凭住建部门预审意见受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及审批表(一式两份);

2.项目批准文件;

3.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住建部门预审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发改部门初步设计审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包含住建部门总平预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总平图预审意见;

3.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本(附光盘及地质勘探报告资料)。

(四)住建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另公示期10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农转用批准文件;

3.发改部门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五)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批准书。

办理时限30天(含公示期),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期间,可凭住建部门预审意见受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住建部门预审意见);

4.项目批准文件;

5.征地红线图(住建局出具,并附征地事务所的征地意见);

6.总平面图或设计指标(住建局出具);

7.供地图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测绘公司测量,并需提供TXT格式);

8.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9.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地环科工作联系单(在地质灾害不易发生区内提供地质灾害不易发生证明);

10.用地涉及到的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11.其它相关材料。

(六)住建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另公示期10天,在土地批准书公示期间,可凭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受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

5.白蚁预防合同。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表、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根据公安消防、人防、气象部门要求需要审核的项目提供相应的材料。

(八)住建部门合同备案、质监手续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及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在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期间可予以受理,另公示期10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交易确认单(公开、邀请招标)或工程直接发包报批表、造价备案单、工程交易单(直接发包);

2.施工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代理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6.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9.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与项目部);

10.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人员工伤险及票据;

12.现场踏勘符合要求;

13.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15.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建设工程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造价的30%);

16.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备案表;

1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设计核准书及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批意见书(需公安消防、气象、人防部门审核的项目)。

三、多层项目审批流程及规定

多层建筑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如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可按城乡个人建房审批流程、建设管理标准等报批并管理,受理单位为有关职能部门的基层分局(所)。

(一)住建部门总平、方案设计审查。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方案设计)。

(二)住建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另公示期10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建房户名单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3.农转用批准文件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项目须提供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及镇(乡)人民政府意见或功能区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批准书。

办理时限20天(含公示期),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期间,可凭住建部门预审意见单或联系单受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住建部门预审意见);

3.项目批准文件;

4.安置户分户名单及具体安置定位;

5.安置户安置定位建筑面积(需经住建部门审核);

6.征地红线图(住建局出具,并附征地事务所的征地意见);

7.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住建局出具);

8.供地图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测绘公司测量,并需提供TXT格式);

9.安置户身份证;

10.其它相关材料。

(四)住建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另公示期10天,在土地批准书公示期间,可凭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单或联系单受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

4.有关规费缴纳证明。

(五)住建部门合同备案、质监手续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及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在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期间可予以受理,另公示期10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代理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6.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7.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书;

8.项目负责人证书及五大员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监理人员复印件;

9.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10.安全生产责任书;

1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人员工伤险及票据;

12.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14.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备案表。

四、项目规费减免

1.免收或免交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见附件)。

2.减半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有放线费、基础测绘成果费、防雷检测费和部分中介机构收取的服务性费用(见附件)。

3.旧村改造项目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按优惠价收取费用。如旧村改造建设主体提前一年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计划,安置房小区外供电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4.旧村改造项目涉及本村村民建设占用耕地的,如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或分摊)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本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审批环节的相关规定

1.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在核发证件公示期间可凭预审意见单或联系单作为下一步事项的受理依据,但作出下一步正式许可或批准须在上一步正式许可或批准之后。

2.取消旧村改造项目住宅类安置房环评环节,带有部分商业用途的项目以报告表形式报批环评。

3.水土保持方案以登记表形式进行备案,水利部门实行即办制。

4.符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经县人防办审核后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县人防办审核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符合结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应报县人防办审批,县人防办出具人防工程设计审批意见书,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5.安置房项目取消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手续,项目竣工时,取消节能环节的验收。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但项目分别须经执收部门备案。

6.统规自建项目安置房相互调剂的,经村集体组织审核,报镇(乡)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调剂后的安置面积办理规划和土地有关手续。

7.工程项目的三证一书(土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以按规划安置用地总面积核发,也可以按幢或独立区块为单位给予核发。

8.项目要本着“审批一幢、完成一幢、验收一幢”的原则,由镇(乡)政府或联合审批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组织验收并签署联合验收表。改造计划全部完成后,由镇(乡)政府或联合审批局牵头进行项目总验收。

9.建房户凭经备案的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联合验收表、住建、国土等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办理房屋、土地产权登记手续。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报批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产权可直接分割到户;土地性质为集体的,按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产权登记手续直接办理到户。

六、其他

县政府以前制定的旧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和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住建局(县农房办)负责解释)。

 

 

 

 

 

 

 

 

 

 

附件

旧村改造项目有关规费收费标准

 

序号

执收部门

收费名称

执行标准

依据或参照文件

1

住建局

市政配套费

免收

国办发〔2011〕45号

浙政办201253

温政办〔2011〕165号

平政办〔2012〕39号

2

水利局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免收

温政办〔2011〕165号

3

墙改办

新型墙改材料专项基金

免收

国办发〔2011〕45号

浙政办发〔2012〕53号

温政办〔2011〕165号

4

环保局

施工噪声排污费

免收

温政办〔2011〕165号

平政办〔2012〕39号

5

发改局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免收

国办发〔2011〕45号

浙政办201253

温政办〔2011〕165号

6

人防办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免收

浙委〔2009〕56号

浙政办201253

温政办〔2011〕165号

平政办〔2012〕39号

7

白蚁防治所

白蚁防治费

减半

浙委〔2009〕56号

浙政办201253

温政办〔2011〕165号

平政办〔2012〕39号

8

测绘大队

放线、基础测绘成果等有关测绘费用

减半

浙价服〔2009〕192号

浙政办201253

9

气象局

防雷检测费

减半

浙政办201253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