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4)89号)

发布时间:2014-08-18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农村违法建设责任

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平阳县农村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平阳县农村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手续或不按审批内容实施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区)以外的农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心村特指我县美丽乡村顶层设计中的示范村与创建村。

第二章 政策规定

第五条  引导有建房需求的村民到中心村农房集聚点进行建房,并予以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按《平阳县加强农村村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平政办〔2014〕16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重视解决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户的建房问题。对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要统一安置到附近中心村的集聚点中。对危房户,属中心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既允许在原址翻建、扩建,又可在集聚点建设“落地房”或“套房”;属非中心村(指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的,对危房户只允许原拆原建,对经济困难且住房困难的农户,经全村公示无异议后允许在原址翻建、扩建,对现状地类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非中心村可以进行分户建房。

第七条  农村建房实行层高控制,城镇规划区外的中心村农民建房(包括翻建、扩建、新建),原则上在边界范围内层数控制在三层及三层以下,每层高度控制在2.8-3米,允许在底层安排低于2.2米高度的辅助房(农具房),地势低洼地带的,经镇(乡)严格审核后,辅助房(农具房)高度允许突破,但要控制在4.2米以内;如果不安排辅助房(农具房)的,一层高度可控制在4.2米以内。个别城郊村因周边环境等因素确需突破层高控制的,须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审批。城镇规划区外非中心村的农房翻建、扩建,层高层数控制同中心村。

第三章 职责界定

第八条  社区、村级组织等职责。社区、村级组织负有日常巡查、制止和及时报告的责任,发现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向镇(乡)“三改一拆”办公室报告,未发现的实行每周零报告制度。

第九条  镇(乡)政府职责。镇(乡)政府为农村违法建设查处的组织牵头单位,对本辖区内的农村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协调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基层站所开展不定期巡查和联合执法,及时制止本辖区内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并负责拆除和恢复原貌工作。镇(乡)政府每月向县“三改一拆”办公室报告违法建设处置情况。

第十条 县职能部门职责。县住建、国土等部门对农村重大违法建设负有查处的责任,镇(乡)政府组织拆除确有困难的可向县“三改一拆”办公室报告,由县“三改一拆”办公室牵头,县住建、国土等部门执法大队实行联合执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本村新增农村违法建设不报告的,由镇(乡)政府予以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暂停村干部当年绩效报酬。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美丽乡村示范村或创建村的,新增1起以上(含1起)违法建设并未在14工作日内自拆和恢复原貌的,取消其项目资金补助资格。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职能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行为从严查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对涉及违法建设的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参与非法出租、出让或者转让土地,支持违法建设的;

(三)不主动按规定拆除个人违法建筑的;

(四)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设的;

(五)煽动亲友及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或者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

(六)对辖区内新增农村违法建设不报告、不制止或没有开展巡查工作致使新增违法建设不知情的,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组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七)接到督查或群众举报后,对新增农村违法建设未在14个工作日(包括责令自拆时间7日)内拆除到位(占用耕地的违法建筑拆除后未在7日复耕完毕)的;

(八)突破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导致违法建设建成的;

(九)有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村级组织有前款(一)、(二)(八)项情形的,依据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组织处理包括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第十四条 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有贪污、受贿行为的;

(二)因违法建设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违法建设当事人的邀请,或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参加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四)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因处置不力,导致重要信访案件涉及的违法建设最终建成的;

(六)有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节的。

第十五条  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要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建设面积较小、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四)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免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节的。

第十六条  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及各镇(乡)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需追究责任情形的,应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及拟责任追究的建议报送至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村级等组织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建设案件的,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应在违法建设案件查处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及拟责任追究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至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案件接收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镇(乡)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农村违法建设监管、拆除不力的,按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平委〔201368号)进行问责。

本“办法”自2014年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平阳县委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发